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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982 条法规
文号:-- 发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12-03
发文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文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3-12-3 实施时间:1993-12-3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补充通知1993年12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0月8日,我部以劳部发[1993]263号文件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意见》。为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保证这一涉及多方面复杂关系的改革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进行,现补充通知如下:  国务院现正在研究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出台之前,要严格控制试点面的指示精神,目前各地区劳动部门贯彻263号文件的主要工作是,总结已有的经验,探索改革思路,进行摸底测算,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在此基础上,我部将选择一二个地区先在企业劳保医疗范围内进行改革试点。
文号:--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10-02
发文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3-10-2 实施时间:1993-10-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国务院,特别是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问题,多次作过规定,严加制止。但是近一年来,一些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招商、促销为名出国(境),实为用公费旅游的现象愈演愈烈,并有蔓延之势,不仅挥霍浪费了国家的大量外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坚决刹住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用公费出国(境)活动。凡属一般性考察、学习和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停下来;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
文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3-09-17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3-9-17 实施时间:1993-9-1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纠正一些地方取消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中第三项规定:“乡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农业、乡镇企业都要征收”。近来,一些地方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内容予以取消或暂停执行,这是不妥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国家法定征收的、主要用于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费用,各地都要依法足额征收。在乡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可实行乡征县管,但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平调。  1993年9月17日
文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09-04
发文标题:《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的批复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3-9-4 实施时间:1993-9-4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务院    批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是深化科技体制和外贸体制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希望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    附:《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科研院所参与对外贸易和国际竞争,促进我国对外经贸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各类独立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从事对外经
文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3-08-17
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3-8-17 实施时间:1993-8-1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物价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控体系,把物价上涨幅度控制在国家、企业和个人可承受的范围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国家管理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提价。今年除按计划提高铁路货物运价和整顿电价,并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外,各级人民政府不许搭车涨价和超出标准自行加价。  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价格,年内不再提高。对已经决定在下半年出台的调价项目(包括服务收费项目),如民用燃料、自来水水费、地方铁路运价和地方办电电价、市内公共交通票价等,也要从大局出发,今年内暂不出台。  三、有关部门准备出台的经济改革措施,凡可能对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今年内暂不出台;
文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4-01-27
发文标题: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4-1-27 实施时间:1994-1-27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安徽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各类中方职工。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给付与缴费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职工自愿参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经办中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1993-11-30
发文标题: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93-11-30 实施时间:1993-11-3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11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各部(室)、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做好与自办公司脱钩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注:“工商银行系统自办公司脱钩情况统计表”略。    附: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脱钩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朱镕基副总理在1993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的要求,现对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与自办公司的脱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原则  1.中国工商银行各级行要与自办公司在人事、财务和资金上脱
文号:-- 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日期:1993-11-25
发文标题: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部门:铁道部 发文时间:1993-11-25 实施时间:1993-1-1 法规类型: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5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铁路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支持铁路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促进铁路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更好地为铁路运输和建设事业服务,根据财政部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年),财政部、建设部(91)财工字第89号《关于国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和财政部(92)财文字第458号《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铁路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铁路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铁路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铁路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 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铁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
文号:-- 发布单位:铁道部 发布日期:1993-11-24
发文标题: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铁道部 发文时间:1993-11-24 实施时间:1993-11-24 法规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铁路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试行)1993年11月24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在推进铁路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综合改革中试行。  第二条 试行范围  凡实行铁路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人员,均试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第三条 缴费时间  在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兑现工资的同时,职工个人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缴费基数和标准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开始时暂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与技能工资之和)的3%缴纳;自1994年7月1日起,改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缴费金额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计算个人缴费额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文号:--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3-11-24
发文标题: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劳动部 发文时间:1993-11-24 实施时间:1993-11-24 法规类型: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特制定《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乡镇企业是否适用本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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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4-29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
文号:主席令1995年第49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1995-05-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
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5
发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文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7-06-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13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0年第2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
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文号:国税函发[1990]88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7-25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文号:-- 发布单位:发文时间:2003-9-26 发布日期:2003-09-26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
文号:财税[2001]12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07-19
发文标题: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税[2001]12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7-19 实施时间:2001-7-1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规定,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日期:1988-02-14
发文标题: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88-2-14 实施时间:1988-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