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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厦地税政一[1998]5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17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1998]1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现有资源情况,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将矿泉水纳入征税范围,按3元/吨征收。请各征收单位做好组织征收工作。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 闽财税政 [1998]10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 [1997]6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征税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岩、石英石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按3元/吨征收。
文号:厦地税政三[1998]2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10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加强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征,方便各单位、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为征收船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特此通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文号:厦地税政三[1998]3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26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8]034号)转发给你们,各基层局要坚持“税费一起抓”的方针,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管工作,确保文化事业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对1998年1月1日起新增娱乐业与餐饮业兼营的缴费人,其娱乐业收入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 厦府 [1998]0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以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人市级金库;   二、考虑到“暂行办法”未下发前,我市原有的征收管理办法的衔接需要,对1997年底之前的
文号:厦财税[1998]03号发文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1-06
发文标题:厦门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财税[1998]03号发文部门: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8-1-6 实施时间:1998-1-6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店在厦门市辖区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宇(1997)97号文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由企业报市国税局,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审批件同时抄送市地税局)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其征收的各项有关税费,除按规定应缴中央级国库外,其余均缴人市级国库。  3、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影响各级财政利益问题,由市财政局统一处理。  二、连锁经营企
文号:厦地税政二[1998]8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2-13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宇[1997]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具体规定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见附件)。  今后市政府有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仍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7]07号文)中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文号:厦地税政二[1998]7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2-12
各区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规范所得税带征办法,公平税负、堵塞漏洞、加强征管,根据基层局反映和市局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我市商业行业中花鸟市场(包括花店、花屋、花艺、园艺等)、水族馆和工艺品商店(包括古玩、玉器、雕刻等)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花鸟市场和水族馆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3.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4%。   二、工艺品商店中属于企业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0.5%,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为4.5%;属于个体户性质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统一为5%。   三、其他事项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印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 l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
文号:厦地税政一[1998]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1-07
一、关于物业管理单位征税问题   对物业管理单位征收营业税,仍按闽地税政一[1997]8号文执行。并:我市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物业管理单位向往户一次性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井设置专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随同房租分期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应并入计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房屋装修保证金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其产代管利息收入以及确认为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并入计税营业额计征税。   (三)物业管理单位向住户一次性收取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又土头费”),然后统一支付给垃圾洁运单位的,暂不征收营业税,待二次圣完成后,凭清运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进行清算,就结余部分合并征收。   (四)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的保安费。卫生管理费。绿化费用等费用性支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关于以资金进行投资、联营、合作经营征税问题  对单位与个人以资金进行投资。联营,合作经营,若参与双方的利润己并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于取得固定收入并不承担风险的,区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从3年元月份起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文号:厦地税政二[1998]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31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政二[1998]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8-2-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1、岛外基层局可在市局确定的带(征率基础上的30%幅度内予以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岛内各基层局一律按本文附表规定的定率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2、纳税人应按不同项目的收人进行申报)对于纳税人不能划分项目的收入,其经营项目的收入一律按从高适用带征率征收。  3、本通知从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通知执行。
文号:厦地税政三[1997]21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2-20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对主要固定资产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山同级清产该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口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证印花税。凡符合文件规定,提出申请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均应报市局审批。   附件:《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1号)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文号:厦国税发[2004]4号发文部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02-04
各直属局、区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了规范涉税中介机构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并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代理审核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2002年实施新的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以后,国税部门管征的企业所得税户数剧增,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和申报管理,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协税护税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鼓励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提高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质量。从2003年起,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纳税人申请办理下列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可由企业委托经我局确认具备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办理。   (一)坏帐损失;   (二)财产损失;   (三)弥补亏损;   (四)总机构管理费审核;   (五)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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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4-29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
文号:国税函发[1990]88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7-25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文号:主席令1995年第49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1995-05-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7-06-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13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
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5
发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文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日期:1988-02-14
发文标题: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88-2-14 实施时间:1988-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0年第2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
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2-03-08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若有,介
文号:-- 发布单位:发文时间:2003-9-26 发布日期:2003-09-26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