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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814 条法规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若有,介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六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委托)投资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对方名称(合作投资的其他有关各方、受委托方) ●投资数量 ●投资期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五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是否有新提案提交表决。●提出新提案的股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11
实施时间:2002-3-11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方式●重大提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主要说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三号—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及每10股分配比例●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除权(除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二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交易内容(说明是收购、还是出售或债务重组;交易标的名称;交易金额;有其他负担,也应说明)●关联人回避事宜●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上字〔2002〕28号 各上市公司: 为了进一步指导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公司董、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临时报告,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现予发布。 请各上市公司认真阅读并予以运用。具体格式指引详见本所网站()。 本所将根据监管实际,适时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 二○○二年三月八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 目 录 第一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及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 第二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 第三号 上市公司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3-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发文标题: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11
实施时间:2004-6-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8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4-30
实施时间:2004-4-30
法规类型: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由集团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了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转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经营的,继续免征营业税,不必再重新报批。
热门法规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
发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文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13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
发文标题: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税[2001]12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1-7-19
实施时间:2001-7-1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规定,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度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发文标题: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88-2-14
实施时间:1988-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