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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9-03-03
发文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B股交易风险管理细则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9-3-3 实施时间:2009-3-3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机构”)从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B股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管理,维护本所B股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外机构从事本所B股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机构”,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从事外资股业务、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境外机构从事本所B股交易业务,应当建立交易合规管理制度,防范B股交易业务风险,确保B股交易符合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境外机构从事本所B股交易业务,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
文号:渝职改[1999]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日期:1999-03-26
万州、黔江开发区职改领导小组,各区县(自治县、市)职改领导小组,市级各部门、有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为了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中坚持评审标准,严格申报评审程序,规范评审行为,保证评审质量;逐步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评审工作制度;不断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我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是在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市级各部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评议、审定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第二条 申
文号:财驻厦监[2009]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9-02-20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驻厦监[2009]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9-2-20 实施时间:2009-2-20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在厦各金融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文件精神,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工作程序,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办负责对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财务信息质量检查或专项检查。  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应向我办报送以下资料:1、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2、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会计报表。  我办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在厦分支机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督促其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
文号:师便函[2009]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日期:2009-02-26
发文标题: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二00九年度广东省符合资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师便函[2009]1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9-2-26 实施时间:2009-2-26 法规类型: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审核,现将我省2009年度符合资质,可以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告,有关备案事项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函〔2008〕680号)规定办理,请各市国、地税务机关对已登记备案的事务所在办税大厅进行公示。  附件:二00九年度符合资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第一批)  广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二00九年度符合资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名单(第一批).xls
文号:粤府办[2009]16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9-03-03
发文标题: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粤府办[2009]16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9-3-3 实施时间:2009-3-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我省已以粤府办[2009]2号文转发给各地、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省财政继续加大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投入,从2009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补助。各地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全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7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房价相对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要继续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当
文号:鄂地税发[2009]55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0
发文标题: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地税发[2009]55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20 实施时间:2009-2-20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年初全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对内加强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基层税务人员逐一熟悉和掌握;对外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纳税辅导,将新税法和新政策及时传递到纳税人,从而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正确使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
文号:旅发[2007]44号发文部门: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7-08-10
发文标题:关于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补充协议四》框架下港澳资旅行社设立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旅发[2007]44号发文部门: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7-8-10 实施时间:2008-1-1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旅游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商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稳定繁荣的方针,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的旅游交流,确保内地与香港、澳门《〈安排〉补充协议四》在2008年1月1日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旅行社的年经营额要求,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8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  二、允许在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设立的港澳合资或独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具有该省、自治区正式户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门的团队旅游业务。  三、试点经营广西、湖南、海南、福建、江西、云南、贵州和四川省居民赴香港
文号:豫评协[2009]5号发文部门: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单位: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日期:2009-02-27
发文标题: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通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评协[2009]5号发文部门: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09-2-27 实施时间:2009-2-27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信息宣传工作,齐心协力办好省评协网站,省评协制定了《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通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各评估机构依据通讯员条件要求推荐通讯员,并对通讯员今后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附件:  1.《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通讯员管理办法》  2.《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通讯员登记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通讯员管理办法  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网站通讯员由资产评估机构从注册资产评估师或从业人员组成中间推荐,是协会和机构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为办好网站,加强网站通讯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通讯员的聘任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2、具备较强工作责任和事业心。  3
文号:豫评协[2009]4号发文部门: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单位: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布日期:2009-02-18
发文标题: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评协[2009]4号发文部门: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2009-2-18 实施时间:2009-2-18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关于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部署,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报告及理事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协会2009年工作进行了细化,制定了《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为使计划落到实处,又对计划进行分解,制定了《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设定目标,责任到人。现将工作计划及责任目标下发给你们,请予配合并监督执行。  附件:  1.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  2.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1:河南省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工作计划  2009年是
文号:商务部令2009年第4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9-02-05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五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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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4-29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
文号:国税函发[1990]88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7-25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文号:主席令1995年第49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1995-05-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7-06-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13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
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5
发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文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日期:1988-02-14
发文标题: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88-2-14 实施时间:1988-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0年第2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
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2-03-08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若有,介
文号:-- 发布单位:发文时间:2003-9-26 发布日期:2003-09-26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