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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审办外资发[2003]143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01
发文标题:关于2003年度全国外资项目审计质量检查结果的通报 发文文号:审办外资发[2003]143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西藏自治区、厦门、深圳市审计(厅)局,深圳、长春、重庆特派办除外):  根据今年全国外资审计工作会议精神,我署于11月9日至13日分别在上海、广州和南京市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外资项目审计质量进行了检查。这次指定了33个省级审计机关和15个特派办负责的61个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档案参加检查。检查结果表明,2003年度各地审计机关外资项目审计质量普遍有所提高,其中四川、广东省审计厅和成都特派办等7个审计机关的被检查项目被评为审计质量一等项目,甘肃、辽宁省审计厅和西安特派办等9个审计机关的被检查项目被评为审计质量二等项目,陕西、山东省审计厅和上海特派办等12个审计机关的被检查项目被评为审计质量三等项目,贵州、河北省和兰州特派办等15个审计机关的被检查项目被评为表扬项目。但仍
文号:审办办发[2003]146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02
发文标题:关于统一安排2003年年终总结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办办发[2003]146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2 实施时间:2003-12-2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改进机关管理,增强工作实效,规范年终总结、考核等工作,切实精简年终的各种材料和会议,经署有关部门研究并报署领导批准,现将2003年年终总结工作统一安排如下:  一、关于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署领导指示,从今年起,对各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度进行改革。各单位每年年终要在认真总结全年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统一向署报送一份综合性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不再向署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报送单项的年度工作总结材料。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各项行政业务工作、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和经验,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总结报告应当简明扼要,内容充实,突出特点,篇幅尽量简短。  2003年度的工作总结报告,请各单位于12月31日前,向署报送一式10份。署机关各单位(
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5
发文标题: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5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测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测评,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并进行相关测试,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以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重点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
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5
发文标题: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5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对重要性水平的评估是审计人员的一种专业判断。审计人员在确定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水平的表现形式是金额额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从金额和性质两个方面综合评估总体及总体各组成部分错弊的严重程度。  相同性质的小金额错弊的累计可能会对总体或总体有关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水平产生影响,审计人员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当充分考
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5
发文标题: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5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并对异常变动和异常项目予以重点关注的审计方法。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据专业判断来确定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第四条 审计人员运用分析性复核的主要目的是:在编制审计方案阶段,帮助审计人员确定其他审计步骤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重点;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在审计报告阶段,对财政财务资料进行总体复核,形成或支持审计结论。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分析性复核前,可以参考被审计单位已有的经过分析的资料、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资料。  第六条 审计人员在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时,可以将被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0-26
发文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9-10-26 实施时间:2009-11-15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
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5
发文标题: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2003]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5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目标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分析判断,并发表审计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四条 审计事项评价应当由实施审计的审计机关独立作出。  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持谨慎的态度。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方案规定的审计目标确定审计事项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真实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
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5
发文标题: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2003年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5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抽样行为,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审计人员从审计对象总体(以下简称总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特征的一种审计方法,包括统计抽样方法和非统计抽样方法。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决定采用统计抽样或非统计抽样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可以运用审计抽样方法。  第五条 审计抽样通常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以检查总体完整性为目的的;  (二)审计事项总体数量较少的;  (三)单笔业务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的;  (四)可接受检查风险过低或要求审计保证程度过高的;  (五)有特殊风险或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  (六)使用审计抽样不符合成本效
文号:审考办字[2003]8号发文部门:人事部, 审计署 发布单位:人事部, 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6
发文标题:关于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考办字[2003]8号发文部门:人事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6 实施时间:2003-12-16 法规类型:考试相关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根据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统计数据分析,经研究,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就2003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科目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对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将核发全国审计考办统一印制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发放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具体事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三、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
文号:审廉字[2003]3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布单位:审计署 发布日期:2003-12-1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廉字[2003]3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8 实施时间:2003-12-18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领导干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正确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现制定署机关和派出机构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政监督工作的规定如下:  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一条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审计署当年部署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作,各单位要召开司、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二条 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会前,要充分准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会上,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认真地进行自查自纠;会后,向署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条 驻署纪检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派人参加有关单位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四条 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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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4-29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
文号:国税函发[1990]88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7-25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文号:主席令1995年第49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1995-05-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7-06-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13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
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5
发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文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日期:1988-02-14
发文标题: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88-2-14 实施时间:1988-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0年第2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
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2-03-08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若有,介
文号:-- 发布单位:发文时间:2003-9-26 发布日期:2003-09-26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