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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综[2002]7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10-2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2]7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2-10-25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
文号:川办函[2003]12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08-29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违规转引税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函[2003]120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3-8-29 实施时间:2003-8-2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违规转引税款是指违反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混淆税收(含非税收入)入库级次和地点,将应在甲地入库的税款转引到乙地入库的行为。违规转引税款是违法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导致了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财税收入数据的失真,影响宏观决策,损害国家利益,同时容易滋生腐败。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违规转引税款问题的危害性,严格依法治税,严厉打击违规转引税款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入预算的审核,改革收入考核办法。  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状况和政策调整的实际,实事求是地编制地方财政收支预算,依法组织财税收入
文号:冀财综[2003]39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06-06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综[2003]39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3-6-6 实施时间:2003-6-6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建设局:  按照《国家汁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要求,我省将原“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为:包工包料工程按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2‰,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完成人工费的12‰。省有关通知印发后,各级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收费手续,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较好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收费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存在漏征漏缴现象;有的市未按规定将应上缴省级财政的收入及时上缴;有的缴费渠道不顺,存在资金清算不及时,核对难度大等问题。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和加强工程定额测定费的征收管理,规范资金收缴渠道,现就工程定额测定费收缴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属、部属施工企业应缴纳的工程定额
文号:川办函[2003]16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3-11-14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函[2003]162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3-11-14 实施时间:2003-11-14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为确保全国农业特产税税收政策的统一性,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通知》(川办函[2003]56号)中停征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有关规定,并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从2003年6月1日起,对从事烟叶收购的单位或个人按《四川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恢复征收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凡已按川办函[2003]56号文规定将“烟农扶持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回烟叶收购部门,用于足额补交烟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二、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在农村稳定
文号:冀财收管[2003]6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布日期:2003-05-26
发文标题: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改进省属驻石家庄市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财收管[2003]6号发文部门: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5-26 实施时间:2003-5-26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部门,省属驻石家庄市各有关单位,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为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从2000年起,已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征收管理办法》([2000]冀财收管5号)的规定,对省属驻石家庄市有关收费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了“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征收管理办法。三年来,在各部门、各单位和金融机构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下,“票款分离”征收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推动了财政预算改革和廉政建设。但现行的“票款分离”办法,在征收、管理等环节仍存
文号:川府发[2003]3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21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36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1-21 实施时间:2001-1-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我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出口,增加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推动外贸体
文号:国法秘函[2005]43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法制办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 发布日期:2005-12-05
发文标题: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 发文文号:国法秘函[2005]436号发文部门:国务院法制办 发文时间:2005-12-5 实施时间:2005-1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你办十月十四日来函收悉。经对来函中所涉及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适用的三个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公安部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二、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遵
文号: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2006-08-01
发文标题: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发文文号: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6-8-1 实施时间:2006-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2006年7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1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资金投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条件。  县级以
文号:公安部令2008年第104号发文部门:公安部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08-17
发文标题: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 发文文号:公安部令2008年第104号发文部门:公安部 发文时间:2008-8-17 实施时间:2009-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
文号:川府函[2004]24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13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发文文号:川府函[2004]24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4-11-13 实施时间:2004-11-13 失效时间:2007/1/1 0:00:00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2003年11月28日,省人大决定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废止体现在税收上主要是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所得税等省级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川府发[2000]2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农业税、牧业税、地方所得税等省级税收优惠政策一并废止。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依据《条例》制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招商引资政策性文件,凡超出中央统一规定以外的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也一律废止。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提高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和涉外税收持续增长,现就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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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4-29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
文号:国税函发[1990]88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0-07-25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9]1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
文号:主席令1995年第49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 发布日期:1995-05-10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 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
文号:-- 发布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1987-06-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建设银行 发文时间:1987-6-13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6月1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制发的《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1984年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发给你们,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处要加强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努力降低成本和费用开支,增加收入。所有的收入必须如实全部入帐,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不得拖延或截留。  二、对营业收支和营业外收支,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帐目,不经总行批准不得任意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  三、关于业务费与管理费的划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理分帐,不得将属于管理费开支的挤入业务费中。  四、按本办法规定应进行调整的帐务,各行要在7月底前调整完
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09-25
发文标题: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发文文号:渝委发[2003]21号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25 实施时间:2003-9-2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的发展正迈入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征程。我们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坚定不移地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为此,特作出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深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指出,“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民。”民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布日期:1988-02-14
发文标题: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人薪[1988]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人事部 发文时间:1988-2-14 实施时间:1988-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问题的通知1988年2月14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决定从当年十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10%,即在此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予以提高。附: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方案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已经展开,现结合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就中小学教师职务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
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0年第2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公司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保险公司依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不受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为其他形式。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六条 设
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7-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2-03-08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格式指引第七号—上市公司关于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格式指引 发文文号:上证上字[2002]28号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2-3-8 实施时间:2002-3-8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次是否有反担保(若有,介
文号:-- 发布单位:发文时间:2003-9-26 发布日期:2003-09-26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