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3 条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07-01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7-1 实施时间:2003-7-1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 乌云其木格 2003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本要素合理流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国有股权的出售行为。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区国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3]16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02-21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政发[2003]16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2-21 实施时间:2003-2-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已经2003年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了确保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如期实现内蒙古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的各项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  第一条 外商投资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
乌政办[2002]305号发文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02-12-14
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乌政办[2002]30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由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自治区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家?自治区基   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和办学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资源完整,多方筹措资金,积极稳妥地做好部分企业学校的分离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就部分企业学校转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接收的企业学校   沙依巴克区接收新疆建材陶瓷厂子校?新通集团公司子校(含交通企业民族中学);   新市区接收新疆建材局联校;   水磨沟区接收新疆焦煤集团煤建子校;   头屯河区接收西域水泥有限公司子校(原7008厂子校);   东山区接收新矿集团小洪沟子校;   达坂城区接收新疆化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02-12-02
发文标题: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乌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2-2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矿产资源补偿费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乌海市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建立规范、开放、竞争、有序的采矿 权市场机制,规 范我市普通建筑用矿产采矿权的有偿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 民 共和国拍卖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建筑用矿产资源,是指露天作业方式开采的只能用 作普通建筑材料 的建筑用硅灰石、石膏、石灰岩、白云岩、石英岩、
乌鲁木齐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乌政办[2002]236号发文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2002-07-30
乌鲁木齐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意见乌政办[2002]236 批转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出让金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出让金的意见》(乌市土管〔2002〕57号)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意见   为了深化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补交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文)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土地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1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62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2-07-05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呼政发[2002]62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7-5 实施时间:2002-7-5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2-07-05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7-5 实施时间:2002-7-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营业部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呼市本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55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2-06-12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呼政发[2002]55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6-12 实施时间:2002-1-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六月十二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非税财政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认真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根据市政府关于《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收入征收奖励暂行办法》(呼政发[2001]1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基金(资金)收入和依法处罚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及委托代收机构收取的财政性资金收入。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收取行政事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2]41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2-05-28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呼政发[2002]41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28 实施时间:2002-5-28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千规定》(内政发[2001]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二、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费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单独设置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发生的管理性质的费用,其具体开支范围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需发生管理费用的,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列支。  四、呼和浩特市重点建设项目,均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审价。具体审价内容包括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呼政发[2002]40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2-05-23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呼政发[2002]40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23 实施时间:2002-6-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呼和浩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暂行规定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行为,防止因租用办公场所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财力、物力浪费,保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常、高效运行和以有限的财力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拨款租用办公场所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场所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约市长成副市长审批。 
呼和浩特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呼政发[2002]43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2-05-15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呼政发[2002]43号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5-15 实施时间:2002-5-15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呼和浩特市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范围内(除农民依法纳税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牧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民土决策,民主管理,应当遵循量力而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01-12-30
发文标题: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2-30 实施时间:2001-12-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一、退回件的管理(一)退回件的认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要材料的;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算法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2001-11-21
发文标题:内蒙古鄂温克族自治旗土地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1-11-21 实施时间:2001-11-2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题注](2000年3月29日鄂温克族自治旗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章名]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自治旗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旗依法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坚持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相协调,把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放在首位。  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自治旗土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字[2001]28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10-10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内政字[2001]284号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10-10 实施时间:2001-10-10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我区土地资源优势和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通知》的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扎扎实实地把《通知》精神全面准确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带头学,还要通过实践切实提高认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资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
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1-08-06
发文标题: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1-8-6 实施时间:2001-8-6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内蒙古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21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学生缴纳保险费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内工商办字[200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自身优势地位或借助他人的优势地位强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保险借助学校特殊地位,强制推销保险的行为,排挤了其他保险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处理。学校在从事营利性活动时,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