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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8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3-12-08
发文标题: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法释[2003]18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2]粤高法经二请字第2号《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航行于我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的船舶、排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等费用。因此,有关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具有
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发[2003]55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 2003-12-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水发[2003]55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3-12-8 实施时间:2003-1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山东、江苏、浙江、河南、安徽省交通厅、财政厅,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为规范政府补贴资金的管理,交通部、财政部制订了《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京杭运河拆解改造的挂桨机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请各地依照本办法,于2003年12月底前,提出本地区 2004年度所需中央补贴资金的数额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附件:《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挂桨机船拆解改造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5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1-21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25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1-21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关于中国移动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3] 308号),要求明确该公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所设立的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所涉及若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采用积分计划等各种营销方式,向满足一定消费条件的已有用户或潜在用户赠送一定的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有价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1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1-1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市局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了及时、全面地贯彻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征管科、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站、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按照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主动配合、规范程序、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做好审核认定、严格委托代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各项工作及时、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和审核手续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政办[2003]31号发文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3-10-26
发文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杭政办[2003]31号发文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0-26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5/4/1 0:00:00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切实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制订本细则。  (二)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包括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3]439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交通部 2003-10-21
发文标题: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厅公路字[2003]439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10-2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2003年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适应加快公路建设发展需要,本着改革、开拓、创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批质量,经研究,现对加强和改进设计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规范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一)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凡上报交通部审查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二)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2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18 实施时间:2003-11-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公告》同时作为税务部门致纳税人的一封信。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决定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秩序进行整顿,以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 发文时间:2003-9-26 2003-09-26
发文标题: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2003年]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9-26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保护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养路费的缴纳、征收、稽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车辆所有者是公路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各型机动车辆以及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的所有者应当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公路养路费是用于公路养护、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市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稽查管理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级交通征费稽查机构(以下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3]5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09-12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票[2003]5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9-12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国税函[2003]765号)精神,我市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机打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本市各机票销售代理单位,凡从事代理外航业务收取款项提供机票时,必须同时提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三、《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并由朝阳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向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发售。  四、《专用发票》使用的打印软件,由民航系统自行开发。  五、《专用发票》的领购和管理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3]97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8-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铁道部和部分地区国税局及纳税人反映,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得不到抵扣,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为规范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一、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规定的抵扣项目外,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线、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已废止)   二、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法规第一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3-08-06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解决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飞机税收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1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8-6 实施时间:2003-8-6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8月至2001年10月期间进口的12架道尼尔328型飞机和3架冲八400型飞机(具体清单见附件)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原国家计委在2000年7月31日以前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12架道尼尔328型支线飞机的进口关税减按1%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的税率征收。  二、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以前进口的2架冲八400型飞机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三、对原国家计委于2000年9月15日批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1架冲八400型飞机的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6%的税率征收。  四、将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上述税款
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4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7-11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14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7-11 实施时间:2003-7-11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行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37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06-27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实行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营[2003]37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6-27 实施时间:2003-6-27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60号)规定,结合各局上报定额标准情况以及本市小公共汽车实际经营状况,现将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定额征收营业税办法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核定计税价格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所辖地区小公共汽车经营业户月营业额标准,以此作为计征营业税的依据。但对纳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线路并颁发“小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授权书”的小公共汽车经营业户,核定的单车月营业额标准不得低于7000元(含);对其他小公共汽车经营业户核定的单车月营业额标准不得低于5000元(含)。      二、各局应将对所辖地区小公共汽
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2003]76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6-26
发文标题:关于使用计算机版《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76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6-26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请示》(京地税票[2003]3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随着中国民航售票系统的建立和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征管适应发展需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手工票已不能满足目前民航售票业务的需求。经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协商,决定增加《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计算机版(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并同意首先在北京地区试行。  二、《专用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第三联为“记帐联”。同时,《专用发票》增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税控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对未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可暂不打印此内容。  三、《专用发票》的印制、管理、领购方式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