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 条法规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互委托股份确权业务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3]180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3-09-15
各主办券商:   为方便投资者办理确权业务,提高确权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适应新的要求,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改进主办券商确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办券商签署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   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主办券商,必须签署《主办券商相互委托代办股份确权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任何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一经签署《公约》,即成为一家主办券商股份确权的代办券商,可办理任一家主办券商主办的股份确权业务。   二、股份确权数据的传送   代办券商通过“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确权子系统传送股份确权数据。代办券商按照约定的格式,将确权数据上传至“平台”确权子系统。主办券商从确权子系统读取确权数据,并将确认和不确认数据返回确权子系统,由代办券商读取确认。由主办券商汇总确权数据,并协助股份转让公司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股份开始转让后,主办券商和代办券商应继续为尚未确权的投资者提供确权服务。   三、股份确权业务操作程序   1、《股东名册》的确认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中证协发[2002]194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3-02-11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从事代办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促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以下简称“业务资格”)。未取得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主办券商(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业务分为主办业务和代办业务。   第五条 主办业务包括:   (一)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二)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1-11-28
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股份转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试点办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股份转让公司是指,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进行股份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必须承诺保证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和形式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将上述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四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主办券商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主办券商有过错的除外。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01-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原STAQ、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规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未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第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0家以上营业部,并且布局合理;   (二)有从事网上委托业务的资格;   (三)最近2年内在证券市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