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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2]16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1992-07-17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2]16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2-7-17 实施时间:1992-7-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198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原来的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余额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