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7 条法规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8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监察部, 中国人民银行 1999-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有必要的,经财政部门经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只能核算预算外资金收入上解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行使专项财务事项审批[审查]权限问题的暂行规定
[91]财商5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1-12-18
发文标题: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行使专项财务事项审批[审查]权限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91]财商51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12-18 实施时间:1992-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财政部驻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以下简称中企驻厂员机构)对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各地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作用,保证中企驻厂员机构正确行使财政部赋予的专项财务事项的审批(审查)权限,加强业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项财务事项审批(审查)权限(以下简称审批(审查)权限),系指各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根据财政部授权就地审核批准或审查上报财政部批复的中央企业在成本(费用)、税前利润中列支专项资金等业务事项,以及财政部明确规定由中企驻厂员机构审批(审查)的其它专项财务事项。  第三条 行使审批(审查)权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事。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确定的专项财务审批范围,凡是财政部未明确规定由各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就地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财国债字[1991]6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1-11-09
发文标题: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财国债字[1991]6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1-11-9 实施时间:1991-11-9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国外借款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借款资金,提高国外借款的投资效益,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依据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国营建设单位、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第三条 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  其他投资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不属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  第四条 借款单位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计划、财政、税收、信贷、外汇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国外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中募委字[1991]3号发文部门:民政部 民政部 1991-09-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6月11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查同意,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来源   (一)销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总收入扣除兑奖支出及发行成本费用以外的净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社会福利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为社会福利资金的弃奖收入和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4号发文部门:民政部 民政部 1991-06-01
发文标题: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民政部令4号发文部门:民政部 发文时间:1991-6-1 实施时间:1991-6-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1991年6月1日,民政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 ,壮大民政经济。  第三条 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
-- 北京市财政局 1991-03-30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1991-3-30 实施时间:1991-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财务处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支持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增强企业自身发展能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1991年支持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措施》中“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前提下,可以按销售收入1%列支技术开发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缴财政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收入1%列支技术开发费,使用时摊入成本。亏损、微利企业不得列支技术开发费。在此规定前经市财政局批准已实行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新产品技术开发费的企业仍可继续提取。  二、从销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支用技术开发费的企业在“销售”科目
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外字[1991]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外交部 1991-03-20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近几年来,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日益增多。为便于经费管理,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对〔91〕财外字第 436号《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现职为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的官员和前总统、副总统、总理、副总理、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访问、考察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地方接待单位开支。   二、地方为接待中央单位邀请的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属参观、游览性质的,由中央邀请单位开支;属于技术座谈、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的,应根据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单位开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邀请来访的各类代表团,一切费用均由邀请单位开支。   四、中央和地方陪同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单位开支。但中央单位陪同人员在地方
化工行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核算办法[试行]
-- 化学工业部 1991-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化学工业各行业协会(学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工业部门各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行业协会(学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其经费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精神,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财政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行业协会(学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其年度预算应由理事会通过?   第五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六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记帐方法,原则上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亦可采用增减记帐法?   第七条 行业协会(学会)的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八条 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
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1991-01-09
发文标题: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1-1-9 实施时间:1991-1-9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颁发《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1991年1月9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现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财务管理试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适应和促进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工作的开展,加强发行业务财务管理,按规定筹集、分配、使用社会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发行资金的使用效果,发展中国社会福利事业,特制定本试行规定。  (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发行部门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奖券发行特点制定本规定。  (三)本试行规定适
国营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
财商字[1990]50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0-1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营商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修理、储运企业,以下统称商业企业)成本管理,促进商业企业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正确反映商业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三条商业企业成本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政策,严格遵守财经法规,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和分级(口)管理相结合,正确核算企业成本。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规定,商业企业经理(厂长)对商业企业成本管理负完全责任。企业的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经理协助经理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   企业财会部门具体负责成本核算与管理,大中型企业要在财会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人做好成本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责负全国商业企业成本的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各级商业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当地或所属商业企业成本的管理。   第二章商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经[1990]1030号发文部门:能源部 能源部 1990-12-06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能源经[1990]1030号发文部门:能源部 发文时间:1990-12-6 实施时间:1990-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部电力高校的特点,在充分讨论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函告部经调司。  附:能源部电力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扩大学校的财务管理权限,管好用活各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高等学校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 1990-11-27
发文标题: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0-11-27 实施时间:1990-11-27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1990年11月27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1985年以来,随着卫生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有关卫生工作改革政策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医疗卫生单位所有经济
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 1990-11-24
发文标题: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0-11-24 实施时间:1990-11-24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集体所有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将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应执行的财务制度明确如下:  一、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包括饮食服务)和建筑安装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要分别执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06号、034号、032号和060号文)。  二、从事金融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在国家税务局没有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办法前,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农银发[1988]56号文)执行,或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的临时财务管理办法。  三、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主行业的财务制度。  四、从事科技、咨询、旅游、文艺、教育、保安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文字[1990]10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财政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0-10-27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 北京市财政局 1990-10-22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1990-10-22 实施时间:1990-10-22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产品销售公司供销社及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20号《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商业服务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财政部(90)财商字第316号《关于完善商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承包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理确定承包期和承包基数  关于承包期限和承包基数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20号《通知》及(90)京商字第69号《关于贯彻〈通知〉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两个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超承包返还及欠交自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