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53 条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3]65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2-10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市局下发做好土地增值税结算税款工作以来,各局陆续提出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政策执行管理水平,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时间问题 为确保纳税人及时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竣工清算税款审批手续,对已办理竣工的开发项目或按小区立项的分期开发项目,在开发项目销售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85%以上时,可由纳税人提出清税申请,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即可办理清税税款手续,清算期限为3年。对未销售面积的成本都不允许在清税时进行分摊扣除。 二、关于清税专项审计工作范围问题 根据《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3]62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27
实施时间:2003-12-9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 2003年12月9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03年的重点纳税人纳税申报从2003年12月9日起一律在新系统中进行,并使用新的申报表,2004年的纳税申报改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要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细申报,并使用新的申报表。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及外籍个人也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代扣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沿用原“重点纳税人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明细申报。 首次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个[2003]61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9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崇文区(涉外)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中外籍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由其任职受雇的外国企业驻京办事机构代扣代缴。 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对其雇员所取得的由境外总机构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由其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处理。 四、外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是国家税务总局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要举措,市局以京地税营[2003]581号文件进行了转发。为了及时、全面地贯彻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局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成立由征管科、营业税科、地方税科、所得税科、信息站、税务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的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牵头,按照统一思想、扎实工作、主动配合、规范程序、快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项工作。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宣传辅导、做好审核认定、严格委托代征、开展岗前培训,确保各项工作及时、稳妥、顺利地开展。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和审核手续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货运业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五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6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京农税改[200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 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 5.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6.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7.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9.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
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一)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住物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原则,指导监督该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代表参加。(二)非住宅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三)筹备组成员单位应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7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结合本局情况贯彻实。 二、各局征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落实《实施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各局对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试行,进行欠税登记、统计工作。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四、《实施办法》适用的文书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对2003年6月30日以前发生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市局将另行部署。 附件:1.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 2.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3.欠税公告办法 二ОО三年十月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欠缴税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密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再[2003]550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13
实施时间:2003-10-13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检查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有关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再就业政策的精神实质。一是学习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全国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座谈会、北京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特别是要学习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以及刘淇书记和王岐山市长的讲话。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再就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京政办发[2003]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改制,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厅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21号),为规范被并购企业、并购后的企业对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人员的分流安置及管理服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京政发[2003]2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30
实施时间:2003-9-30
法规类型:改制, 兼并破产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府印)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 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振兴现代制造业,做大本市工业经济总量,鼓励、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并购方)并购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不含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促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并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