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条法规
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对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指市政府批准其拥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资格,并授权其经营国有资产,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作为其出资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财务总监按规定程序产生,市国资委委派,对市国资委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财务总监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务总监不参与、不干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
第四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使其成为南京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现根据省委、省政府苏发(2001)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解放思想,形成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良好氛围
私营个体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贯彻省委提出的“六放”要求,从加快富民强市进程、实现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战略意义。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清除对私营个体经济的歧视观念,研究制定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全市形成推动私营个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合力和良好氛围。
二、 突出重点,推进私营个体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为充分发挥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源优势,市各有关部门在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引导有条件的私营个体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要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引导我市私营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