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469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6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1-10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6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京农税改[200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7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0-28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7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5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22
发文标题: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5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2 实施时间:2003-10-22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10-21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
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已废止) 本法规第二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 农业部 2003-10-08
发文标题: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10-8 实施时间:2003-10-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中西部地区,重点在西部地区,并与退耕还林还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自然屯)的项目户要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3]3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08-14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3]3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14 实施时间:2003-8-14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谋利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民分户经营局限性,提高组织化程序,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贯彻川委办[2003]第19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局提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工商部门备案的,在开办初期即从开办之日起2年内可不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从无到有设在建制镇、县城、市区,且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农民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45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08-08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5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8 实施时间:2003-8-8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3]15号)文件的精神,促进北京市的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中的生态林绿化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从实施绿化的当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对生态林绿化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实确认后办理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手续,并报市局备案。  对今后采伐生态林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3-08-05
发文标题: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2003-8-5 实施时间:2003-8-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一、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应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夏粮的补贴方式、标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二、保护价粮食的价内补贴与收购资金贷款要同步到位。对于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价内补贴地区的粮食收购,地方政府的价内补贴资金必须与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同步到位,并在一个“窗口”,一次性向售粮农民按保护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3]5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2003-08-04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3]5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3-8-4 实施时间:2003-8-4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林业厅(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木材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乱收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包括林农(含集体林承包经营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木材加工企业(简称“木材生产经营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及运输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 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 2003-08-01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发文部门: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8-1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奶业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奶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奶源基地建设、奶牛养殖、饲草种植和牛奶的生产、收购、加工及销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业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奶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以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为目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奶牛品质,加快乳品加工业的发展;采取多元投资渠道,建立公司、基地(农户)、市场相联结的发展模式,实现奶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合理编制奶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从事奶业的科研、生产、加工、营销活动,引导城乡居民增加乳制品的消费,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07-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发文时间:2003-7-18 2003-07-18
发文标题: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7-18 实施时间:2003-9-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发展,保障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涉及渔业船舶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远洋捕捞业,扶持提高远洋捕捞能力,调控近海和内陆水域渔船的规模,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工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中发[2003]9号发文部门: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 2003-06-25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1.我国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局面正在形成。“三北”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明显,近几年实施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重点工程进展顺利,部分地区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得到加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各类商品林基地建设方兴未艾,林产工业得到加强,经济林、竹藤花卉产业和生态旅游
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粤府[2003]5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3-06-24
发文标题: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府[2003]5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24 实施时间:2003-6-24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就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下同)、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