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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04-07
发文标题: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4]3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4-7 实施时间:2004-4-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             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决定,2004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专项检
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7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农业部 2004-04-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农委(办)、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就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为了调动粮食主产区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视地方财力情况进行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   二、征收牧业税的地区,要按照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或农业税税率降低的幅度,同时将牧业税及附加负担水平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家禽业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4]41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4-04-05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范围:     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
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4]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03-2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财发[2004]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3-27 实施时间:2004-3-2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有关单位: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我们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ОО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农民专业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03-22
发文标题: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2004]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3-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03-1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3-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农财发[2004]00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农业部 财政部, 农业部 2004-03-17
发文标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农财发[2004]00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3-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
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3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6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3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6 实施时间:2004-3-16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于近期普遍开展一次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总局将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各地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照总局《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检查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二)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
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4]43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03-15
发文标题: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环发[2004]43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5 实施时间:2004-3-15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提出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减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排污费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环境保护
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5
发文标题: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明电[200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5 实施时间:2004-3-1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出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
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3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3-08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4]3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3-8 实施时间:2004-3-8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春耕开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的发布量明显增多,农资广告虚假违法,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干扰正常的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部署,现就春耕期间切实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农资广告监管,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资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农资广告市场整治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
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0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3 实施时间:2004-3-3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参考。  为便于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各地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
成都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免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的通知
成价调办[200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4-03-02
发文标题:成都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免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价调办[200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4-3-2 实施时间:2004-2-1 失效时间:2004/7/31 0:00:00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代征点: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04]23号)精神,为帮助企业和农户渡过难关,决定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免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行业: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  二、免征时间: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各代征点要全面贯彻落实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免征期间的征收工作。
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企发[2004]4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02-2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企发[2004]4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2-27 实施时间:2004-2-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局 (厅、委、办),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我部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现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部将对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交流检查,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及时将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  一、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获得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1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2-24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4]31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2-24 实施时间:2004-2-2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现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