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3 条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各局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落实,认真做好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专营种植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4]1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2-13
实施时间:2004-2-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文文号:中发[2004]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中共中央
发文时间:2004-2-8
实施时间:2004-2-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保持稳定。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必须从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纳税人在2003年内销售饲用鱼油的免税申请,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文件的审核程序报批?
二?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销售饲用鱼油的免税申请,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4号)文件的审核程序报批?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本条已失效)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20
实施时间:2004-1-2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
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4]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1-17
实施时间:2004-1-1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涉农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决定公布涉及农民负担的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建房收费指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每本5元,国家特制证书每本20元,由农民自愿选择。文件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国土[籍]字[1990]93号)
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3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17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休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给我们,以便适时修订。
附件: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
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2-30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标准。一个批次出栏猪、牛、羊50头、禽1000只以上的,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 30%;日屠宰猪、羊500头、牛100头、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厂,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附件四《畜禽及畜禽产
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2268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2-30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农业部: 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39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3]8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2-25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现将审核处理意见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 1.国内植物检疫费中的检疫证书费(农业部门);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中的兽医卫生条件考核、发证和定期技术监测收费(农业部门);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中的寄住证工本费(公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