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3 条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国税函[2003]197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9-1
实施时间:2003-9-1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允许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仅限于以下四种: (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联) 此发票由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开具给购货企业,并要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加注“销货地点”。 (二) 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此发票由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农场或个人)对外销售粮食时开具给粮食经营、加工企业。 (三) 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含粮食收购专用) 此发票由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收购、经营、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地税函[2003]345号发文部门: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14
实施时间:2003-8-14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谋利的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迫切需要,是解决农民分户经营局限性,提高组织化程序,增强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为贯彻川委办[2003]第19号文件精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省局提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社团登记、工商部门备案的,在开办初期即从开办之日起2年内可不进行税务登记。 二、对从无到有设在建制镇、县城、市区,且经营规模较大,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农民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5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8-8
实施时间:2003-8-8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3]15号)文件的精神,促进北京市的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绿化建设中的生态林绿化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从实施绿化的当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对生态林绿化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区县地方税务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经核实确认后办理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手续,并报市局备案。 对今后采伐生态林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2003-8-5
实施时间:2003-8-5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一、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应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夏粮的补贴方式、标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二、保护价粮食的价内补贴与收购资金贷款要同步到位。对于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价内补贴地区的粮食收购,地方政府的价内补贴资金必须与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同步到位,并在一个“窗口”,一次性向售粮农民按保护
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3]5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3-8-4
实施时间:2003-8-4
法规类型: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林业厅(局),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 目前,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过多过滥,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过重,已成为制约木材生产发展的突出问题。尽管各地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乱收费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切实减轻木材生产经营负担,调动有关方面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快速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各地区现行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包括林农(含集体林承包经营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木材加工企业(简称“木材生产经营者”)在造林、育林、采伐、加工、销售及运输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
发文部门:新疆自治区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8-1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奶业发展,规范奶业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奶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奶源基地建设、奶牛养殖、饲草种植和牛奶的生产、收购、加工及销售。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奶业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奶业发展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重点,以提高人民身体素质为目的,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奶牛品质,加快乳品加工业的发展;采取多元投资渠道,建立公司、基地(农户)、市场相联结的发展模式,实现奶业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合理编制奶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从事奶业的科研、生产、加工、营销活动,引导城乡居民增加乳制品的消费,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42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7-25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农业税政策是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的核心内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局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和“调整农业税政策工作动态报告和通报制度”,要在人员、经费、组织保障上给予充分支持,切实做到周密计划、措施到位,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具体实施计划。各相关区县地税局应根据市局的实施方案,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发文标题: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7-18
实施时间:2003-9-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发展,保障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渔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涉及渔业船舶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远洋捕捞业,扶持提高远洋捕捞能力,调控近海和内陆水域渔船的规模,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交通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渔业船舶工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加快林业发展,实现山川秀美的宏伟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林业建设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
1.我国林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林业发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深入开展,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局面正在形成。“三北”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成效明显,近几年实施的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重点工程进展顺利,部分地区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得到加强。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各类商品林基地建设方兴未艾,林产工业得到加强,经济林、竹藤花卉产业和生态旅游
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府[2003]5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24
实施时间:2003-6-24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就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下同)、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徐汇区、长宁区、闸北区、普陀区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36号),巩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对收入较低的农户实施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对郊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农户,暂缓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农户,暂减半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
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农户收入申报制度。纳税人申报农业税暂缓征收或暂减半征收,须领取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制发的《农业税纳税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镇(乡)财政征收机关会同村委会对填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然后按要求进行分户户名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示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48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2003-6-10
实施时间:2003-6-1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7
实施时间:2003-6-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去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农村的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和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基本得到保证,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应当看到,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与党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7
实施时间:2003-5-27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发展大局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2002年,各市、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精力,迅速行动,在审计核实、锁定乡村负债的基础上,狠抓化债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展开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据18个市、州统计,截至2002年11月底止,已经化解债务15亿多元,占审计锁定债务的5.15%,有23.9%的乡镇完成了当年的化债计划,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的要求,各市、州要在认真总结2002年化债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化债力度,继续做好2003年度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3]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5
实施时间:2003-5-25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和本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约束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对已经确定的农业税政策,要严格执行,严禁随意变通。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特别是供水水费的管理。继续实行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区县,今年的“两工”数额应继续减少。 在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