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3 条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30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3-5-19
实施时间:2003-5-1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一、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在粮食主产区对种粮农民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粮食主产区要着眼于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特别是要重点保护省区内的重点产粮大县,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对于农民交售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收购。 二、收购保护价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今年主产区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具有种粮优势的地区和以种粮为主业的农民利益,稳定农民收入;二是要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品质优化,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三是要有利于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2003]13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5-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组织制订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和矿产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监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协调、管理与支持。 国务院二○○三年五月九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3]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怀柔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昌平区、房山区、密云县、延庆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地区的有关农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从实施退耕的当年起,暂免征农业税,但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进行实地确认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二、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种植生态林或经济林,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农业税减收部分,经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测算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方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的核定工作,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业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
1、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
2、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农业部令第27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4-18
实施时间:2003-6-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关于茴油、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茴油、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4-18
实施时间:2003-4-18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橄子油是橄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8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4-4
实施时间:2003-4-4
失效时间:2004/1/1 0:00:00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3-28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3/12/3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发[2003]1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3-3-27
实施时间:2003-3-2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2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以省为单位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试点工作,中央各有关部门注意加强配合和指导,及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了经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恢复性增长,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农村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但也要看到,各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入,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切实做到“三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局将本办法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村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2003年各区县局暂按当年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的5%(含5%)以内掌握。
三、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四、考虑到2003年我市将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本办法规定的灾歉减免标准暂按《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农业税社会减免申请审批表
2.农业税灾歉减免申请审批表
3.农业税政策减免申请审批表
4.农业税社会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
5.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
6.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审批汇总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1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25
实施时间:2003-3-25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加快首都重点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 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京政发[2001]30号)的精神,促进北京市的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五河十路”永久性绿化带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从实施绿化的当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对“五河十路”永久性绿化带建设占用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农村集体单位承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区县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永久性绿
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发文文号:农市发[2003]3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3-14
实施时间:2003-3-1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定,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商品流通和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总的看,发展水平还很低,突出表现在连锁经营企业少、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竞争,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必须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绍政发[2003]2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3-8
实施时间:2003-3-8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八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3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建立起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保障范围广覆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下同)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
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2-9
实施时间:2003-2-9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农业税收工作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为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总局拟订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你们部署安排2003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你们将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要点,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总局(农业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