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600 条法规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3-28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3/12/3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发[2003]1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3-3-27
实施时间:2003-3-2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2002年全国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以省为单位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试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试点工作,中央各有关部门注意加强配合和指导,及时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面推进改革积累了经验。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现阶段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民收入恢复性增长,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而且带动了农村各项改革,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农村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但也要看到,各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础工作不扎实,政策宣传不深入,执行政策不到位,配套改革力度不平衡等问题,切实做到“三个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我市农业税减免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减免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请各区县局将本办法传达贯彻到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和村委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对本办法在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2003年各区县局暂按当年农业税(含农业特产税)收入计划的5%(含5%)以内掌握。
三、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四、考虑到2003年我市将要全面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本办法规定的灾歉减免标准暂按《北京市试点地区农业税实施办法》执行。
附件:1.农业税社会减免申请审批表
2.农业税灾歉减免申请审批表
3.农业税政策减免申请审批表
4.农业税社会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
5.农业税灾歉减免申报审批汇总表
6.农业税政策减免申报审批汇总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18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3-25
实施时间:2003-3-25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绿化办关于加快首都重点绿色通道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 10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京政发[2001]30号)的精神,促进北京市的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市绿色通道建设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涉及农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本市“五河十路”永久性绿化带建设占用的农业税计税土地,从实施绿化的当年起,不再征收农业税。 对“五河十路”永久性绿化带建设占用的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农村集体单位承包的农业税计税土地,由区县局依据区县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发的《北京市“五河十路”绿色通道永久性绿
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意见
发文文号:农市发[2003]3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3-14
实施时间:2003-3-1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规定,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 连锁经营作为当今世界商品流通和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已经得到积极推广,并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在一些地区已经起步,并取得了初步进展。但总的看,发展水平还很低,突出表现在连锁经营企业少、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和农资市场竞争,提高流通的现代化水平和效率,必须积极引导、大力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产品和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
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绍政发[2003]26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3-8
实施时间:2003-3-8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国际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八日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03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建立起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化建设相配套、独立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保障范围广覆盖、资金来源多渠道、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多档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二、范围和对象 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下同)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并按规定已办理“农转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3-6
实施时间:2003-3-6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以下简称两大工程),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几年来,国家投入了巨额资金。经过全省共同努力,两大工程建设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在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个别地方和工程实施单位发生截留、抵扣、挤占、挪用、套取和贪污工程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两大工程建设。为严格工程资金使用,保障资金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两大工程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 确保两大工程资金安全运行,事关两大工程成败,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2-9
实施时间:2003-2-9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农业税收工作要进一步改革与创新。为做好各项工作,根据全国税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农业税收工作的实际,总局拟订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你们部署安排2003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你们将2002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要点,于2003年2月底前上报总局(农业税征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饲料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3]7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5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359号)(编者注:见本刊2002年第1期第8页)的有关规定,免税饲料产品必须接受市局和市饲料办组织的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通过年检的饲料产品方可申请享受免税的照顾。为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减免税管理,对2003年度的饲料产品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为切实减轻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负担,2003年对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年检采取按饲料大类进行抽检的办法,今年抽检大类为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两类。 凡生产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及时按照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将列入抽检范围的有关产品送检并重新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二、对未列入抽检的单一大宗饲料、混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 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
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115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2-12-30
实施时间:2002-12-3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浅海滩涂使用权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2002]75号)收悉。文中称,河北省秦皇岛市石河镇村民丁某于1996年与村委会签定了承包合同,承包部分浅海滩涂,用于海产养殖,承包期为10年。其后,丁某又将其承包的海滩转租给姜某,另外将原海滩的一切设施和剩余的文蛤作价一并转让给姜某。关于丁某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转租滩涂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每年实际上交村委会的承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个人一并转让原海滩的设施和剩余文蛤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政办[2002]91号发文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河南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意见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提高我省农业的外向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省是农业大省,粮食总产量和农业人口均占全国第一位,农业生产在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农业对外开放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全省的对外开放水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对外开放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改革开放以来,我省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2-12-26
实施时间:2002-12-2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厅(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西部地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和建设西部生态环境,我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快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发展的意见 特色农业是指具有独特的资源条件、明显的区域特征、特殊的产品品质和特定的消费市场的农业产业。我国西部地区地域辽阔,光、热、水、土资源丰富,物种资源多样,具有发展特色农业的优势和潜力。经过多年的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已有一定的基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发展西部地区特色农业提供了有利的机遇和广阔的空间。当前,要抓住机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办价检[2002]1663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12-16
实施时间:2002-12-1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贯彻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2124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要求,制止向农民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实现“使农民负担的税费水平进一步减轻”的目标,现就开展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全国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02年1月以来农业供水、供电价格和农机服务、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具体检查内容: (一)农业用水价格检查 1、未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定
退耕还林条例
发文标题:退耕还林条例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36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2-12-14
实施时间:2003-1-2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