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68 条法规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03-1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3-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3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6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3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6 实施时间:2004-3-16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应于近期普遍开展一次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同时,总局将选取部分地区进行抽查。现将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检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查各地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制定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照总局《通知》提出的工作要求,检查各地的工作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和执行情况;  (二)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
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5
发文标题: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明电[200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5 实施时间:2004-3-15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出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
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4]43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4-03-15
发文标题:关于减免家禽业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环发[2004]43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5 实施时间:2004-3-15 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财综明电[2004]1号),做好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工作,加强对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管理,防止其他突发性疫病的传播,现就畜禽养殖、加工行业减免排污费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开展畜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排污情况。   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提出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期间减免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排污费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帮助有关单位做好防治禽流感的环境保护
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4]3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3-08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春耕期间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4]3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3-8 实施时间:2004-3-8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各地加大农资广告监管力度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春耕开始,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广告的发布量明显增多,农资广告虚假违法,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也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同时也干扰正常的农资广告市场秩序。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关于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为农业持续稳定增长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部署,现就春耕期间切实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广告市场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强农资广告监管,维护农资广告市场秩序,对于促进和保障农资产品公平交易,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极为重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将农资广告市场整治作为今年整顿和规范
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0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3 实施时间:2004-3-3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参考。  为便于总结和掌握全国农业税收工作情况,请各地将2003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4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4年3月20日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农业税
成都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免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的通知
成价调办[200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4-03-02
发文标题:成都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免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成价调办[2004]3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4-3-2 实施时间:2004-2-1 失效时间:2004/7/31 0:00:00法规类型: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代征点: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04]23号)精神,为帮助企业和农户渡过难关,决定对家禽养殖、加工营销免征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行业:家禽养殖、加工营销企业。  二、免征时间:2004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基金收入不再退还)。  各代征点要全面贯彻落实减免政策,切实做好免征期间的征收工作。
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企发[2004]4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02-2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企发[2004]4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2-27 实施时间:2004-2-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机、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局 (厅、委、办),农业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我部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现将《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我部将对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交流检查,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部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及时将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中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建议报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方案  一、开展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获得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31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2-24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4]31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2-24 实施时间:2004-2-24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加,现就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农民增收中的价格和收费问题   当前,涉农价格和收费方面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尿素等化肥价格持续上涨,以及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农业生产性费用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增加了农民生产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在农民外出务工、农村中小学教育等方面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加重了农民负担。这些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民减负增收的一个重要因素。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7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2-2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各局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落实,认真做好总局文件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于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专营种植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4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
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04]1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4-02-13
发文标题: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4]1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2-13 实施时间:2004-2-13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中发[2004]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2004-02-08
发文标题: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发文文号:中发[2004]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中共中央 发文时间:2004-2-8 实施时间:2004-2-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大了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抵御住了突如其来非典疫情的严重冲击,克服了多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严重影响,实现了农业结构稳步调整,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社会继续保持稳定。  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农业和农村发展中还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突出的是农民增收困难。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多年增长缓慢,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纯农户的收入持续徘徊甚至下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断扩大。农民收入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全党必须从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6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01-3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纳税人在2003年内销售饲用鱼油的免税申请,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文件的审核程序报批?   二?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销售饲用鱼油的免税申请,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4号)文件的审核程序报批?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本条已失效)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