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99 条法规
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粤府[2003]5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03-06-24
发文标题: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府[2003]51号发文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24 实施时间:2003-6-24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进一步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现就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要性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不断得到加强,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资源,也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农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事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出来,以出让、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兼并和置换等,下同)、出租和抵押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屡有发生,在数量和规模上有不
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农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地[2003]60号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3-06-19
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徐汇区、长宁区、闸北区、普陀区财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36号),巩固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农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对收入较低的农户实施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对郊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农户,暂缓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的农户,暂减半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   农业税暂缓征收和暂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农户收入申报制度。纳税人申报农业税暂缓征收或暂减半征收,须领取当地财政征收机关制发的《农业税纳税人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报审核表》,并按要求填写。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由镇(乡)财政征收机关会同村委会对填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然后按要求进行分户户名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0日。公示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48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3-06-10
发文标题: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48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统计局, 农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商务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文时间:2003-6-10 实施时间:2003-6-1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广电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国家统计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  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府发[2003]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6-0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府发[2003]17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6-7 实施时间:2003-6-7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近期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一次会议”)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去年,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农民负担明显减轻,初步遏制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推动了农村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农村的改革,农村基层组织和义务教育的正常运转基本得到保证,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同时应当看到,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与党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03-05-27
发文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度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办发[2003]19号发文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7 实施时间:2003-5-27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是省委、省政府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和发展大局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2002年,各市、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统一领导,集中精力,迅速行动,在审计核实、锁定乡村负债的基础上,狠抓化债目标任务的落实,全面展开化解乡村不良债务工作。据18个市、州统计,截至2002年11月底止,已经化解债务15亿多元,占审计锁定债务的5.15%,有23.9%的乡镇完成了当年的化债计划,取得了初步成效。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的要求,各市、州要在认真总结2002年化债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化债力度,继续做好2003年度化债工作,经省政府领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3]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3-05-25
发文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府发[2003]36号发文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5-25 实施时间:2003-5-25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上海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和本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约束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对已经确定的农业税政策,要严格执行,严禁随意变通。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特别是供水水费的管理。继续实行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区县,今年的“两工”数额应继续减少。  在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30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2003-05-19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3年粮食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30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发文时间:2003-5-19 实施时间:2003-5-19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一、主产区要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在粮食主产区对种粮农民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粮食主产区要着眼于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继续坚持保护价收购制度。特别是要重点保护省区内的重点产粮大县,防止出现主产区农民"卖粮难"。对于农民交售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压级压价收购。   二、收购保护价总体保持在上年水平。今年主产区粮食收购保护价政策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护具有种粮优势的地区和以种粮为主业的农民利益,稳定农民收入;二是要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品质优化,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三是要有利于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发[2003]13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3-05-09
发文标题: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2003]13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5-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组织制订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和矿产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监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的协调、管理与支持。  国务院二○○三年五月九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我国是海洋大国,管辖海域广阔,海洋资源可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海洋产业,促进海洋经济发
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3]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3-05-09
发文标题: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退耕还林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3]84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1-1 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怀柔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昌平区、房山区、密云县、延庆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地区农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执行退耕还林补助粮食地区的有关农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从实施退耕的当年起,暂免征农业税,但不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区县地方税务局根据区县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资料进行实地确认后,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体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二、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无论种植生态林或经济林,自有收入的年份起,按规定恢复征收农业税。  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农业税减收部分,经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测算后,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及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税[2003]75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04-2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我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方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农业税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的核定工作,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计税土地面积的核定   (一)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业民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调整确定。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   1、农村二轮承包的农业用地;   2、村集体统一经营的农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农业部令第27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3-04-18
发文标题:远洋渔业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农业部令第27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4-18 实施时间:2003-6-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远洋渔业管理,维护国家和远洋渔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远洋渔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远洋渔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公海和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以及与之配套的加工、补给和产品运输等渔业活动,但不包括到黄海、东海和南海从事的渔业活动。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远洋渔业工作,负责全国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管理,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远洋渔业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规划、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对远洋渔业实行项目审批管理和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并依法对远洋渔业船舶和船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和审批  
关于茴油、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4-18
发文标题:关于茴油、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4-18 实施时间:2003-4-18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橄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橄子油是橄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3]8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3-04-04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贸进口越南水果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8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4-4 实施时间:2003-4-4 失效时间:2004/1/1 0:00:00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口原产于越南的水果,在2003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边贸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4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3-04-0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陈化粮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工商市字[2003]5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陈化粮的销售、出库、加工、使用及消费等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1345号)有关精神执行。陈化粮的用途“目前主要集中于生产酒精、饲料等。如用于其他用途,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因此,对粮食购销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将陈化粮销售到米厂的行为,,可按倒卖陈化粮行为定性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三日
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3-03-28
发文标题: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6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3-28 实施时间:2003-1-1 失效时间:2003/12/31 0:00:00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中间体继续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现对2003年度执行上述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对55种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产品名称及数量见附件。  二、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进口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必须用于生产农药,如挪作他用将如数追回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仍由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承担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任务,并由该公司统一办理返税手续。  四、上述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