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573 条法规
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农市发[2003]1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12-17
实施时间:2003-12-17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发[2003]3号)精神,引导和推进我国农资连锁经营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流通要大胆创新,积极采用连锁经营方式。 农资是重要农业生产要素,目前适合开展连锁经营的产品主要包括种子(种苗)
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发文文号:农经发[2003]1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民政部, 农业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4
实施时间:2003-12-4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民政局、财务局、审计局: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合乡并村过程中平调集体资产、乱批乱占集体土地、不良债务蔓延、集体企业改制中股权混乱等现象时有发生,农民群众反应强烈。中央领导多次就此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解决这些新问题,理顺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关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发挥农村集体经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性质,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农业部令第33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12-1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
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发文标题: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
发文部门:山西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11-30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林木品种选育者和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促进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苗木、根、茎、芽、叶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木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林木良种的研究、选育、开发和推广; (四)核发、管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监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和林木种子质量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发文标题: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发文部门:山西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11-30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作物品种选育者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推动农作物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作物种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作物种子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品种引进、区域试验、示范、繁育、推广计划,发布信息; (三)负责农作物品种管理; (四)核发、管理农作物种子生产
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宠物饲料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25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1-21
实施时间:2003-11-21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48号)和《关于宠物食品适用出口退税率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宠物食品出口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总局已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包括宠物食品在内的动物饲料的退税率调整为13%。 二、关于2003年以前出口的宠物食品如何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规定,决定对你局从“国税函〔2002〕812号”发文之日起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宠物食品,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免)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6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京农税改[200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昆政发[2003]28号发文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0-30
实施时间:2003-10-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拟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7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5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2
实施时间:2003-10-22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6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1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局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报告市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公示试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确保征收机关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开、公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公示的有关要求和《北京市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税计税土地和常年产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农业税公示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
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中,“对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被列入了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做好后续管理和衔接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现就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审批权限,但必须在地市一级以上(含地市一级)国家税务局。 (已废止)
本法规第二条因如下法规作废: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
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营造林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林造发[2003]177号发文部门:国家林业局
发文时间:2003-10-8
实施时间:2003-10-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营造林生产管理,提高造林成效,确保营造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及《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同)营造林质量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上一年度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人工(更新)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成林抚育、育苗生产等各项任务(简称“五项任务”,下同)的数量、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条 数量指标 五项任务完成数量均应达到计划的100%,且其面积核实率达100%。 第五条 质量指标
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3-10-8
实施时间:2003-10-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中西部地区,重点在西部地区,并与退耕还林还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自然屯)的项目户要达到80%以上。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
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黑政办发[2003]45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3-9-3
实施时间:2003-9-3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为依法确认和保护省直机关所属各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以下简称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明晰国有农场与周边单位土地产权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精神,拟定于2003年8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开展国有农场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各土地使用权利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