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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
价费字[1993]114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1993-03-30
发文标题:关于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14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3-3-30 实施时间:1993-3-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交通部:  你部《关于申请向录用交通普通高等学校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收取特殊专业培养费的函》([91]交函教字696号) 收悉。为加快培养高级航海技术人才,促进航运事业发展,经研究,同意自1993年5月1日起收取航海类专业培养费。并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录用普通高等学校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船舶电气管理、船舶通信导航专业(以下简称航海类专业)毕业生的单位(以下简称录用单位)应向学校缴纳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行政机关及教学、非经营性的科研单位录用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免缴航海类专业培养费。  二、航海类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为:录用本科毕业生每生15000元至20000元;录用专科毕业生每生10000元至150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录用单位协商确定。  三、对确有实际困难,无能力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