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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30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03-14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股份制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30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3-14 实施时间:2003-3-14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已进行了股份制重组改制。现将重组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2.95亿元,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在2002年至2003年度,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控股的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和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不含深圳、珠海、汕头分公司),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