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 条法规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发文标题: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1-4-9
实施时间:2001-4-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
青岛市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试行办法[修正]
发文标题:青岛市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试行办法[修正]
发文部门: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8-8-24
实施时间:1998-8-24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1994年12月2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4]218号发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陆海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车船业主的正常经营和乘客依法应享有的经济利益,促进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是指以客运车船业主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一种政策性保险。当被保险车船业主拥有的车船在客运经营过程中,因违章或过失发生事故,依法应对乘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实施代位赔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兼营,下同)陆海客运(含旅游,下同)的个体客运车船主办理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公民个人以挂靠、租赁、承包等形式从事车船客运经营的,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运车船主责任保险。 第四条 中国
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31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1997-12-30
实施时间:1997-12-30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银行、保险、铁路企业的具体情况,现就银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开办分支机构,应由该企业法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法人授权,也可以由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不开展经营活动的铁路基层站、段,不办理登记注册。 二、保险、铁路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公司),经保险、铁路企业法人授权,可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 三、依《公司法》设立的银行、保险、铁路企业,其分公司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登记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