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 条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
国发[1986]4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1986-04-21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条例是在现行税收法规征收管理条款的基础上,加以集中、充实、完善而制定的。本条例发布施行前,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个税种,其征收管理,今后一律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本条例发布施行后,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除对征收管理另有特殊规定者外,都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 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