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 条法规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5]29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5-04-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请求》收悉。国务院同意关于办理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注册对不再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一问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特批复如下:  一、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37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0-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厅委、外贸局:   目前,国内有的企业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造成部分出口商品商标使用混乱。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1990〕129号)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商标的通知》〔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2号)、《关于印发〈全国经贸系统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89〕外经贸管标字第227号)的精神,如不加以制止,不仅引起商标使用纠纷,而且影响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给企业和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严重损失。为加强对出口商品商标的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到国外申请注册,因特殊情况需持他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的,须征得国内注册人的同意,并就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持他人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在国外注册,未经国内注册人同意在国内使用该商标的(包括定牌生产、印制商标等),视为商标侵权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