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 条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我市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旅游、娱乐、民航、交通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经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我市上述行业采取若干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上述行业予以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免征文化建设事业费、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价格调节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路客运附加费;
2、免征旅游汽车公司(车队)、长途客运、跨区短途客运、区域公交(含中巴)、出租汽车等车辆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述行业的实际困难,免征、减征或缓征部分税款: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旅店业的客房收入,5、6月份(税款所属时间,下同)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7—9月份视疫情控制情况再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或缓征上述税款;
3、对餐饮业及旅店业餐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