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 条法规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外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能源经[1992]988号发文部门:能源部
发文时间:1992-10-19
实施时间:1992-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能源部电力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91]财会字第94号《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和《能源部电力系统利用外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能源经[1992]579号),结合电力建设项目利用外资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作为现行电力行业建设单位使用外资有关会计制度的补充,对利用外资的有关会计科目,帐务处理及会计报表编制等作了若干补充规定,以加强和完善利用外资的会计核算工作。 3、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外资的电力建设单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以及相关的赠款等。使用国家批准外汇额度进口设备及东欧国家记帐贸易的建设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核算。 外资会计核算实行以人民币为记帐本
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发文标题: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国税发[1992]22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2-10-10
实施时间:1992-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劳动部、国家税务局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的规定精神,我局制定了《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 财务处理的规定 附件: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一、关于查补查退税金的财务处理 1.挂钩年度内,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含汇算清缴)查补查退的税金,一律调整当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金额计提效益工资。 2.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查退的税金,不调整上年帐面的上缴税金额,全部计入本年度的上缴税金中计提效益工资。 3.企业在专项检查中被查补的偷漏税金,无论是在汇
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财发[1992]702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1992-8-17
实施时间:1992-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企业活力,现对企业享有的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前提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可按营运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基金。 二、企业在保证财产的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税后留用利润中各项基金的比例和用途。请各企业将测算确定的税后留用利润的“三金”比例报部财会司备审。 三、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工人考核费用的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人考核工作应按照国家规定一般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国营企业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属于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生产(经营)进行;属于非生产(经营)一线工种,要结合实际工作进行。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操作技能考核,也应结合实际工作进行。
二、按照国家规定由本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费用,按下列办法列支:
1.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工人考核发生的命题、审题、监考、阅卷等考核人员的酬金,印卷费、办公费(即办公用文具、纸张等费用)和工人考前培训费(包括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费),以及缴纳的各种工人考核证书的费用等,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2.国营企业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和实际工作有关的原材料和水电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产品检测费等,不单独计算,由原有关渠道列支。生产经营一线工人结合生产经营进行考核的,在生产经营成本中列支;检修工人结合固定
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文标题: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92]财会字第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2-3-25
实施时间:1992-3-25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1992年3月25日,财政部 为了加强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的会计核算,合理使用国外借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069号文件附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国营工业企业对国外借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记帐汇率,根据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采用当
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发文标题: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1989]物财字342号发文部门:物资部
发文时间:1989-11-9
实施时间:1989-11-9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规定1989年11月9日,物资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物资部承包经营从苏联、东欧国家进口物资问题的复函》国发(1989)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承包经营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财务管理 (一)由财政部拨入的定额补贴款和部各专业公司经营苏、东进口物资实现的盈利,均由部财务基建司统一集中管理。 (二)财政定额补贴款项的申请 1.经贸部所属各有关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对其到货结汇的苏东进口物资,要及时清理、汇总定额补贴情况,并据以按月向物资部报送《苏联、东欧国家机电仪进口财务指标快报》和其有关资料。 2.部苏东贸易组对外贸进出口公司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并同时抄送部财务基建司。部财务基建司以此作为向财政部申请定额补贴款的依据,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今年以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出售国营小型企业产权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的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处理原则
(一)国营工业企业兼并或购买其他企业,无论被兼并或被出售企业原来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应自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执行国营企业的有关会计制度?
(二)国营工业企业被兼并或被出售,在被兼并或被出售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期间,仍然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办理产权转让转移手续后,执行兼并或购买方的有关会计制度?
(三)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除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外,在财产清理?评估以及产权转移过程中,应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四)企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后,丧失法人资格的被兼并或被 出售企业应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单个国营企业的,会计档案应移交给兼并或购买方;凡兼并或购买方为多个国
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89-9-15
实施时间:1989-9-15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年9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88)财商字第474号《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我行从今年起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对原“财务制度”中规定的一些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需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特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及补充规定》一并印发各行。希望各行结合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促进提高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水平
供销合作社市场调节基金提取清算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标题:供销合作社市场调节基金提取清算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文号:[88]商财联字第1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88-12-6
实施时间:1988-12-6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供销合作社市场调节基金提取清算及帐务处理的有关规定1988年12月6日,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88〕26号关于建立商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级市场调节基金通知和财政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对供销合作社市场调节基金提取、上交、清算以及帐务处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取范围 1.市场调节基金由各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供销合作社的商业企业(不含饮食服务、储运、生产及商办工业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在保证当年税收有所增长的前提下,按商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在交纳所得税前列支,按季预提,年终清算。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市级供销社,地区所属企业、行署、自治州级供销社,以及亏损企业或提取市场调节基金后发生亏损的企业,不提取市场调节基金。 二、使用
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
发文标题: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
发文文号:广发计字[1988]928号发文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文时间:1988-11-11
实施时间:1988-11-11
失效时间:2003/12/17 0:00:00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1988年11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 根据中国唱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生产的音像产品实行编辑出版、加工制作、销售发行(简称编、产、销)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实际情况。参照现行音像产品的销售价格。对编录出版费的提取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产品名称 单位 提取金额(元) 30公分密纹唱片 张 0.672 25公分薄膜唱片 张 0.056 25公分立体声唱片 张 0.21 盒式音带 盒 0.516 各种副牌盒式音带 盒
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记处理办法
发文标题: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记处理办法
发文文号:广发计字[1988]928号发文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文时间:1988-11-11
实施时间:1988-11-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记处理办法1988年11月11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现就具体会计帐务处理暂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每月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价差的办法。以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5‰为标准。列入商品流通费。并在预提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报损备用金额以反映。分录: 借: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 贷: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二、滞销音像产品损失部分应扣除保留残值及冲减已提版费后。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分录: 借:产成品-处理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贷:产成品 每年年底库存音像产品盘点后。仓库应将库存音像产品按出版,发行分年详细列明。报送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所列比例考核滞销音像产品损失的列支情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的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在国家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将分批分期,有步骤地在企业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技师聘任制。现将有关于财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试点企业,其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在国家下达的聘任增加工资指标范围内,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二、经国家批准实行技师聘任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比例限额和津贴标准发给被聘任技师的职务津贴,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企业,应在企业的新增效益工资中解决。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87]商财字第22号发文部门:商业部
发文时间:1987-6-25
实施时间:1987-1-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6月25日,商业部 一、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坚持和发扬互助合作的优良传统,通过群体力量,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特制订《供销合作社特种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办法,下同)。 二、本基金是根据合作社原则,为支援灾区供销合作社恢复经营,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供销合作社扩大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拓示范性经营服务项目等而建立的专用基金,是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财产,除按规定使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抽调、挪用或私分。 三、本基金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规定每年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上交,分级进行管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供销合作社对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实行定额上交办法,一定三年不变。利润增加时,上交定额不变;利润减少过多时,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可适当核减当年上交定额。 省级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缴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办理。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7]4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9-8
实施时间:1997-9-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发文标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中发[1986]2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中共中央
发文时间:1986-9-15
实施时间:1986-10-1
法规类型:92年以前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 现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发给你们,望在本地区、本部门正在进行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认真贯彻实行。 改革企业的领导体制,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基本内容是:企业实行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厂长负责制;明确企业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为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此项改革,自一九八四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