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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证监期货字[2004]13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3-15
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期货经纪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期货经纪公司依法规范、稳健高效地运营,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公司治理是指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和经理层等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内部机构有效运作、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与此相关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强化制衡机制。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使之更加明确、详尽并具备可操作性,确保上述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加强对期货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期货经纪公司应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围绕期货经纪业务这一核心环节,合理细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和经理层的职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以增强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4]14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建设部 2004-03-15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市监函[2004]14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3-15 实施时间:2004-3-15 法规类型:建造师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定宣贯会议纪要  3月11-13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全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考核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市函[2004]56号)等文件进行了宣讲
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函[2004]7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4-03-14
发文标题:商务部关于调整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合函[2004]7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3-14 实施时间:2004-3-14 法规类型:相关法规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   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努力工作下,2003年我国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已经完成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经济部)在此次联合年检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一线监管职能,为保证年检结果的客观、准确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联合年检工作即将开展。在总结2003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我们对联合年检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涉及驻外经商机构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原由我驻外经商机构承担的对境外企业的评价工作交由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局)或中央企业总部负责。评价内容简化为:境外企业是否开办并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第44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3-12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个字[2004]第44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2 实施时间:2004-3-12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地分析了当前农村经济形势,突出强调了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和政府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学习贯彻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制定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文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农民增加收入问题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不仅关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2004-03-12
发文标题: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3-12 实施时间:2004-10-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2004年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2004年2月23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和2004年3月12日商务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首先从M1类车辆(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开始实施,其它车辆的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商务部部长 海关总署署长 2004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4]第35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3-12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消字[2004]第35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2 实施时间:2004-3-1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或者已经提供的服务除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及时通过公共媒体、店堂告示以及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
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4-03-11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施行,现将《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对外公布,其中所列文件从2004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共258份) 1 (80)署货字第373号 关于外商自带货物进出口如何办理手续的通知 2 (81)署税字381号 关于实施《专为制造外销商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税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3 (81)署税字第1028号 关于六机部建造出口船舶进口材料设备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4 (82)署货字第53号 关于贯彻执行(82)外经贸关字4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5 (82)署货字第80号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业务中进口台湾产机器设备的管理问题的通知 6 (82)署税字第414号 关于征收出口关税的若干问题的批复 7 (82)署货字第457号 关于来料加工合同国外客商提供吊扇有关验放和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8 (82)署货字404号 转发广州海关《关于补偿贸易方式中存在一些问题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9 (82)署税字第670号 关于如何确定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性质问题的批复 10
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总局机关作风的若干意见
国税发[2004]3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1
发文标题:关于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转变总局机关作风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3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1 实施时间:2004-3-11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近年来,总局党组高度重视总局机关作风建设,先后开展“转变作风年”专项教育整顿活动,切实克服会议多、文件多等“六多”问题,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并就树立实事求是的风气、加强督查抓落实、坚决防止和制止公务活动中的奢侈浪费行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总局机关干部职工按照党组的统一部署,真抓实干,努力工作,机关作风建设不断加强。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一些部门和干部在坚持求真务实、加强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开拓创新的主动性不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有待增强,干工作不是先考虑大局,而是先考虑小团体、本部门的利益;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够,推诿扯皮、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公文旅行”等现象仍然存在;抓工作满足于一般的布置,督促检查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作风漂浮,深入基层不够,脱离群众,不愿意到
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33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4-03-10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采购[2004]33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4-3-10 实施时间:2004-3-1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
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3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0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3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10 实施时间:2004-3-10 法规类型: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2004年1月1日后企业出口货物发生的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地方分别按75%、 25%比例负担的办法。为了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兼顾地方财力的统筹安 排,现就2004年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明确省以下出口退税负担办法。中 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地方要全额用于出口退税。   二、各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各级主管出口退税部门,与外经贸(商务)部门和 出口企业积极衔接,根据2004年外贸出口形势,认真测算全年出口货物可审批通 过的应退税额
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22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4-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国务院各部季、各直属机构: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任务仍相当艰巨。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进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将中石油、中石化、东风汽车公司所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地方管理。企业、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商定,鼓励企业办社会机构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二、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4]15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公告[2004]1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04-03-10
发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4]15号 发文文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公告[2004]1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4-3-10 实施时间:2004-3-10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的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铝业公司等24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第十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国经贸[1993]465号)规
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5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到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2年9月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合同编号:0209100300101),贷款9000万美元,贷款期限为3年。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87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下发《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4]34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切实保证清理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和达到预期的目的,总局制定了《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请各地按照统一的督查原则、范围和方法,组成督查组,对下进行督导和检查,现将《督查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于3月底前将督查工作报告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4月上旬总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   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的原则   (一) 坚持依法、规范。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照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督导检查。   (二) 坚持客观、公正。在督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反映的情况应真实有效,对查出的问题要
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建市[2004]44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建设部 2004-03-10
发文标题: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市[2004]44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3-10 实施时间:2004-3-1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3]9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1号)精神,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表》、《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调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核准,以下简称《调查表》)。为做好调查统计及还款计划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调查表》的要求组织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完成报建设部。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