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147 条法规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劳社厅发[2004]5号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05-28
发文标题: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 发文文号:劳社厅发[2004]5号发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2004-5-28 实施时间:2004-5-28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进一步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重点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向混合所有制企业转制的进程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迅速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成为我国城镇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5-28
发文标题: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7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8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9/12/31 0:00:00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4]67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5-28
广西、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滇黔桂油气田企业的税收管理,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1月1日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 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对勘探局和南方公司及所属单位2003年底以前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包括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纳税额、实缴税额进行清理确认,并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核实纳税人多缴或少缴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勘探局、南方公司在2003年底以前多缴增值税税款及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原征收入库税务机关负责退库。   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方公司________单位增值税进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4]26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交通部 2004-05-2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交公路发[2004]261号发文部门:交通部 发文时间:2004-5-28 实施时间:2004-5-28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制定的《关于印发〈关于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工作方案〉的函》(建市[2004]63号)的精神,针对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
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在该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税办发[2004]2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05-27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网送税法”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办发[2004]2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5-27 实施时间:2004-5-27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优化纳税服务,广泛宣传税法,方便各级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及时全面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上开设了“网送税法”专栏,为广大纳税人免费提供税收法规电子订阅的服务。为了扩大这项工作的效果,使更多的纳税人能够及时通过网络获得税收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送税法”的主要内容: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电子版。二是《税法速递》电子期刊,及时汇集总局网站上发布的税收政策性文件和有关新闻,半月刊,全年24期。由于公报的编审校印和邮寄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编发《税法速递》能满足社会各界及时掌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5-27
发文标题: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27 实施时间:2004-6-27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特制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 任:马 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行长:周小川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
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发改产业[2004]9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5-27
发文标题: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产业[2004]9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27 实施时间:2004-5-27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附件)已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焦炭行业是高污染行业,目前在建项目生产能力已远远超过了预期需求,必将导致产能过剩、竞争无序、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甚至造成金融风险和社会、经济其他方面的隐患。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运用金融、财税、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调控和规范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87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05-26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的请示》(通国税发[2004]8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十三条关于“承建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故不分内外资性质,均可适用这一政策。   2、承建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采购国产设备时,允许其凭外商投资企业转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向供货企业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企业可以直接向承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外商投资企业凭与承建企业签订的合同、承建企业转交来的其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及其他规定凭证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7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05-26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资厅规划[2004]68号发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5-26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厅规划[2004]68号发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26 实施时间:2004-5-26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启动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国资委于2004年2月印发《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规划[2004]10号),对企业新一轮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下达后,部分企业认真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并对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问题与我们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们编制了《中央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鉴于中央企业分布于国民经济不同领域,情况差别较大,企业在发展战略与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增加部分内容。但《编制大纲》中的内容,是本次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涵盖《编制大纲》提出的内容,表格要求填写完整。  附件:中
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4]9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5-26
发文标题: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9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6 实施时间:2004-5-26 法规类型:营业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意人寿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具体免税险种如下:  1、中意附加安康行重大疾病保险  2、中意祥乐行两全保险  3、中意瑞康重大疾病保险  4、中意附加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  5、中意附加非典型肺炎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6、中意附加非典型肺炎疾病保险  7、中意附加非典型肺炎定期寿险  8、中意如意行年金保险  9、中意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商建字[2004]27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4-05-25
发文标题: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建字[2004]27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5-25 实施时间:2004-5-25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局)、经贸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为适应典当行现行监管体制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典当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换发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范围为依法设立、2003年度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年审不合格、年审前被依法撤销或者解散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商务部。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典当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在换发过程中,应保持《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不变,并填写《典当行(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  三、典当行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商务部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41号,以下简称《通知
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国税函[2004]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4-05-25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税控加油机、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66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5 实施时间:2004-5-25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简化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办理程序,对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不再办理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制造税控燃油加油机、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
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4]32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5-25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证监期货字[2004]32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25 实施时间:2004-5-25 法规类型: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郑州商品交易所:   为了引导和规范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棉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中国证监会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有涉棉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棉花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国有涉棉企业)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涉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得从事其他期货交易活动。  第三条 国有涉棉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本指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