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4111 条法规
关于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03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6-06-05
文化部:  你部《关于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收费项目的函》(文计函[2006]292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复函》(财综[2006]15号)规定,经研究,现就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在发放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时,向有关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收取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枚0.022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收费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你部应重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六年六月五日
关于转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5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6-05
发文标题:关于转发《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5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6-5 实施时间:2006-6-5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巩固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建立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良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维护计算机和软件市场秩序,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国家税务局在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按照文件要求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应当将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作为采购计算机产品的必备条款,否则产品将作为非实质性响应处理,严禁未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办公设备进入国家税务局系统
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
国税发[2006]7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6-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总局决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具体推行范围、推行步骤等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推行方案》)。   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有关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517号)中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认真部署,确保《推行方案》的顺利实施。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   一、推行范围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二)商业零售企业、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   (三)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不纳入推行范围的除外)。   二、推行实施的软
商务部PBT树脂反倾销调查延期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46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6-06-05
2005年6月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鉴于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06年9月6日。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6-06-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和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上市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  第三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框架  第五条公司内控制度应力求全面、完整,至少在以下层面作出安排:  (一)公司层面;  (二)
关于200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6]7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6-04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6年3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6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l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稅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6-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9]7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2-2 实施时间:2009-1-1
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函[2006]8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2006-06-02
发文标题:关于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合函[2006]8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6-6-2 实施时间:2006-6-2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6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即将开始,请年检部门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在总结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此次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现将2006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04年1月1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收购或参股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及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凡在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以及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非金融类境外企业
关于印发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2006]7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式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烟叶税纳税人应按照税法规定和申报表中的要求按时如实填报,并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   本通知所印发的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为全国统一式样,各地不得调整修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确需增加申报项目的,可以增加附表。   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统一纳税申报表后续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税总发[2014]120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4-10-10 实施时间:2014-10-10
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6]26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6-06-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适应外汇市场发展的需要,促进外汇指定银行完善汇率风险防范机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外汇指定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本通知所称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市场交易在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三、实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后,银行应根据本行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按照《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说明(见附件2)的要求,准确计算本行的结售汇综合头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送新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见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
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
-- 中国人民银行 2006-06-02
发文标题: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6-6-2 实施时间:2006-6-2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为有效执行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一级交易商(以下称“外汇一级交易商”),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外汇交易,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履行做市义务的外汇指定银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外汇交易指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汇一级交易商进行的外汇交易。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具体负责对外汇一级交易商的管理和交易。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对外公布外汇一级交易商的名单、与外汇一级交易商的交易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   1、是外汇指定银行;   2、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规定;   3、符合监管当局的各项监管指标要求;   4、信用状况达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苏国税发[2006]99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06-01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06]99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6-1 实施时间:2006-7-1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税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审批、依法减免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应坚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为依据,办理各项减免税事宜,不得擅自越权开减税免税口子,也不得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将应减免税款征收入库。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厅公布需要审批及备案的减免税
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6]184号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06-05-31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住房信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银发[2006]184号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6-5-31 实施时间:2006-6-1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但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紧密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实施办法,落实新的住房信贷政策。   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住房贷款申请时,应要求贷款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用途,并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确定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按有关规定将住房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49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2006-0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05-30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 发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5-30 实施时间:2006-5-30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健全国务院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激励约束机制,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