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1566 条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21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地税函[2007]121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规定,我市已于 2007年1月1日开始,调整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等相关税收政策。为了保证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   自200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市局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由每季度调整为每月。为了保证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纳税人应于8、9两个月申报缴纳2007年前三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月份申报缴纳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部分补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各基层局可根据纳税人缴税能力,在保证年底前入库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其纳税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恢复按季度征收。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97号令发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97号令发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10-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工作,规范检验检疫机构和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7]57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地税发[2007]57号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   我市自2006年7月1日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来,土地使用税对土地资源的税收调控作用日益增强,纳税人对土地节约利用程度有所提高。时隔一年,我市再次对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大幅度调整,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并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调整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文件的具体表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7]98号发文部门: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2007-07-0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福利企业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3)营业执照(副本);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   (6)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真伪)、残疾军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真伪,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   (7)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   (8)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工
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8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税总额、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063.92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12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2007-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
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07]162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国土资发[2007]162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3号)和《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形势,高度重视国土资源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来,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土地和矿业权评估机构围绕土地出让、矿业权出让、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350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地税发[2007]350号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下列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取消部分土地使用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问题因我市尚未开征土地使用税,《通知》本次取消的部分土地使用税行政审批项目,暂不涉及我局具体征管事项。  二、关于加强相关地方税的减免税管理  《通知》规定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是指相关文件对应的减免税项目不再执行。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有关条例规定和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地方税的减免税管理。
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安监总管一[2007]145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不断发生尾矿库溃坝事故,对下游地区的工农业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造成了重大损失,对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各地已进入主汛期,为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现就汛期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7〕112号)精神,从讲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汛期尾矿库安全运行的认识,增强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充分发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中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扎实做好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安监总规划[2007]144号发文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制止在使用自有资金项目建设中追求高档、盲目攀比的倾向,规范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自有资金要在保证正常经费支出、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才能用于基本建设。不得将银行贷款、财政部门拨入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应上缴的税金等作为自有资金,用于自有资金基本建设。   二、各单位利用自有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制。凡利用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规划司)核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7-07-06
发文标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登记结算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电子平台”)试行期间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电子平台交易商之间的交易由本公司负责办理相应的证券和资金结算。  第三条 交易商与其客户办理协议交易前,应当事先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及变更登记协议。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由交易商与其客户自行完成证券和资金结算。  交易商与客户之间的交易报经综合电子平台确认生效,并由交易商和客户直接向本公司申报办理相关证券的变更登记。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公司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7-07-06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者:  为提高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效率,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所开发了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固定收益平台”),并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见附件),并就相关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自2007年7月25日起开始试行。  二、交易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国债,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在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三、交易试行期间,试行办法适用于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与客户间的协议交易的具体时间和相关要求,由本所另行通知。  四、交易试行期间,固定收益平台的国债交易不计入本所国债指数。  五、固定收益平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及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7]130号发文部门: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7-07-05
发文标题: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年检合格及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榕国税函[2007]130号发文部门: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5 实施时间:2007-7-5 法规类型: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长乐市、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年审结果报告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闽国税发[2003]064号)、《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规程》(榕国税发[2003]236号),经审核,同意你们的年审意见。现将2006年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合格名单和2007年上半年继续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搞好相关企业2007年度增值税税收优惠的管理工作。  附件:1.2006年度
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5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10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7-5 实施时间:2007-7-5 法规类型:资源税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 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 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超出代理业务范围经营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178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07-05
发文标题: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超出代理业务范围经营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保监厅函[2007]178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7-5 实施时间:2007-7-5 法规类型:保险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江苏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超出代理业务范围经营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局所报代理公司未经许可吸收存款的行为,不属保监会监管范畴,应当由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