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4459 条法规
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国际发[2006]405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6-8-10
实施时间:2006-8-10
法规类型:关税, 增值税,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外事归口部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老龄委,国家残联,宋庆龄基金会: 2005年3月至10月,国家审计署组织对商务部归口管理的1998年以来的多双边无偿援助项目进行了专项审计。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管理,根据审计建议,在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各受援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商务部重新修订了《商务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华无偿援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外事归口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接受外国政府和国
关于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6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税法(一) 140 77税法(二) 140 84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财务与会计 140 84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标准对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准数据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为发放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发文文号:法释[2006]5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6-8-10
实施时间:2006-8-22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八月十日 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部长 2006年8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
第三章审批与登记
第四章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第一节以股权并购的条件
第二节申报文件与程序
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反垄断审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就业、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经济安全,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
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建发[2006]115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6-8-8
实施时间:2006-8-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贯彻实施《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规范直销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就加强对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直销经营许可时,应提交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所在地区的区/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商务部相关规定对服务网点方案进行核查,予以认可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认可函。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报材料时,须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确认函。 二、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以下称直销企业)应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核准 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
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三、在政策执行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和边销茶定点企业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范围执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1号)同时废止。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14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保监会令2006年第8号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8-7
实施时间:2006-9-1
法规类型:寿险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
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74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8-7
实施时间:2006-8-7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培养“三十条”,进一步加大对行业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与支持力度,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对《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奖励金额,扩大了奖励范围,现予以印发。修改后的《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自2006年度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七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吸引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加盟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激励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攻读学历(位)、取得多种相关执业资格以及开展专业学术研究,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加快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特设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基金)并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人才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注协人才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基金每年按会费收入的4%—6%提取,单独设立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管理的特点,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强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一定程序、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的管理工作,是全面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所得税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是当前税收征管中比较薄弱的税种,也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和增长空间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是有效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也是2005年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的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从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和“依法治税”原则、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以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发纪检[2006]139号发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8-5
实施时间:2006-8-5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八月五日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国资委监察局(以下统称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指导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 企业效能监察是企
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06]40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8-4
实施时间:2006-8-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结合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经验,现就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对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乡镇财政收入规模大幅下降,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明显缩小,不少乡镇存在财政供养人员较多、债务负担过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为推动建立县乡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规范乡镇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迫切需要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实行乡财县管。 二、推进范围和原则 根据各地乡镇经济和财政情况确定乡财县管的实施范围,不搞“一刀切”。除财政收支规模大,并且具有一定管理水平
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第16号、第17号、第18号、第19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
上述法规第15号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14年修订]
发文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4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
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四、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