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147 条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经2004年4月22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54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向海关提出扣留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发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4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
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64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4
实施时间:2004-5-24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就统一着装整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组成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办事机构,明确负责人,由着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加,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对工作做出部署。 二、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重点是:着装范围、着装经费个人支付情况。按照财政部(88)财税字第127号通知的着装范围和着装经费规定进行检查整顿。 三、各地统一着装整顿工作要根据《意见》中提出的整顿方式和步骤分阶段进行,要对着装工作安排检查抽查、自查自纠、边整边改。 四、各地要对整顿统一着
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发文标题: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建设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62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2
实施时间:2004-5-22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子化建设费用实行专款专用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购建全省电子化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所需的费用,首先应用省联社管理费历年结余、地方政府专项补助等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以及上述项目运转费用,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筹集解决。 二、入网县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上交省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4年度起,按不短于3年的时间在税前均匀扣除;每年按规定上交的上述项目运转费用,当年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三、省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三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已废止)
二、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6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工资支出。为方便纳税人,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可先据实预扣除;年度终了汇总后如实际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工效挂钩标准,则要进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建[2004]11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时间:2004-5-21
实施时间:2004-5-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采掘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税务机关应当于6月30日前对回收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均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四、回收单位必须按现行规定认真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
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5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21
实施时间:2004-5-2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办公厅: 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的范围 各地要对本部门所有在建、拟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税校及新建、改建、扩建、购建、装修、修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立项申请,审批部门已批准立项尚未开工和正在受理的上述项目。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关于召开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召开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烟办综[2004]46号发文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时间:2004-5-21
实施时间:2004-5-2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叶收购工作,全面实行预检制和规范化管理,提高烟叶等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加烟农收入,推进烟叶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国家烟草专卖局定于2004年6月21日至23日在四川省凉山州召开全国烟叶收购工作现场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内容 1.总结上年烟叶工作,部署2004年度烟叶收购工作; 2.请福建、四川、云南、湖南省级局(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就烟叶生产收购工作做典型发言; 3.观摩凉山州烟叶生产、收购管理工作现场和标准化烟叶基层站。 二、会议材料准备 (一)会议文字材料 1.福建省公司介绍全面推行预检制,进一步提高完善为烟农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2.四川省公司介绍狠抓基础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保持收购秩序稳定的做法和经验; 3.云南省公司介绍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5号发文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5-20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执业人员的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市[2004]85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5-20
实施时间:2004-5-20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建造师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5-20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规范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物资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物资项目”是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包括一般物资项目和单项设备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物资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物资项目。 二、资格等级 (一)援外物资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 (二)A级援外物资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物资项目;B级援外物资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物资项目;C级援外物资企业只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5-20
实施时间:2004-7-1
法规类型: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的资格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认定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的实施企业(以下简称“援外施工企业”)的资格。 (二)本办法所称的“援外成套项目”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低息贷款或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承担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三)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援外施工企业资格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援外成套项目施工任务。 二、资格等级 (一)援外施工企业资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为A级和B级两个等级。 (二)A级援外施工企业可以承担所有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B级援外施工企业只可以承担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援外成套项目的施工任务。
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61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5-19
实施时间:2004-5-19
法规类型: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市、江苏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人口基金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人口基金无偿援助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国内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人口基金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1 2.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2(略) 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