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814 条法规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2004]1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3-24
发文标题:关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旧资质证书使用效力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建办市[2004]1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4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底,我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对原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不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审核换证,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了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竖版,证书编号为六位)。目前,换证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原有旧资质证书有关使用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横版,证书编号为七位)一律失
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商建发[2004]92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商务部 2004-03-24
发文标题: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建发[2004]92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发文时间:2004-3-24 实施时间:2004-3-2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厅、经贸委(商业局、商委、内贸办):  为进一步加快旧货行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旧货行业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发展旧货行业是我国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旧货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推动旧货行业发展作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保护环境、满足低收入消费者需求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变化趋势及旧货供求情况,制定旧货行业发展规划。将旧货市场(含“跳蚤市场”)和网点建设纳入城市商业规划,在城市改造和发展中要给旧货市场留出发展空间,大中城市应鼓励在城乡结合部发展旧货市场。要切实加强同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加强指导,加大支持力度。  二、大力培育旧货流通主体。要为旧货市场、旧货企业、旧货个体经营户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计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03-22
发文标题: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发[2004]8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3-22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用途及土地出让金上缴、使用的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抑制城市盲目扩张,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用途   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70号发文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 2004-03-22
发文标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环函[2004]70号发文部门:国家环保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3-22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限期治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4]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关闭桂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桂环法函〔200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我局《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适用法律的复函》(环发〔2000〕187号)做出解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奥[2004]13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3-22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奥[2004]131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第29届奥运会(以下简称“奥运会”)售付汇业务的税务管理工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的通知》(京地税人〔2003〕582号)(奥运税务服务中心现已更名为“奥运税务办公室”,下同)等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事项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奥运税务办公室作为我局的内设机构和为奥运会服务的窗口,专门承办奥运会涉及地方税收事宜的各项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集中负责开具涉及奥运会应税行为的税务凭证。  二、各局要按
关于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中价协[2004]010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2004-03-22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中价协[2004]010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3-22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级、部门注册机构: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后期管理工作,使注册程序简捷方便,提高注册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2004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程序,在原初始注册申报的基础上,适时开通了网上申请注册。为此,我协会对今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和改进措施:     一、受理时间       各注册机构于2004年4月1日~15日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申请登记工作,并于6月20日前报“中价协”进行复审(凡逾期未报者不再受理)。“中价协”于8月15日前报建设部审批。     二、受理范围       凡通过2003年及以前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2002年度以前(含2002年)考试合格的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及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04]21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3-22
发文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21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3-22 实施时间:2004-3-22 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26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建设部 2004-03-19
发文标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建设部令第126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3-19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司法部令第87号发文部门:司法部 司法部 2004-03-19
发文标题: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发文文号:司法部令第87号发文部门:司法部 发文时间:2004-3-19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已经2004年3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收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采用协商收费、计时收费的,应当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范围进行。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张贴、印制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司法部令第86号发文部门:司法部 司法部 2004-03-19
发文标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发文文号:司法部令第86号发文部门:司法部 发文时间:2004-3-19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其他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6号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2004年2月2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31日司法部令第50号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 张福森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章以及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建设部 2004-03-18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发文文号: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18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4-3-18 实施时间:2004-3-18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建筑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218号 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   为加强对全国推广应用建设新技术的指导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管理,积极培育和引导建设技术市场的发展,加快建设事业科技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编制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以下简称《技术公告》),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公告》中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尽快了解并准确把握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适时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升级,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外汇年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4-03-18
发文标题: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外汇年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2004-3-18 实施时间:2004-3-18 法规类型:外汇年检,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近日,一些会员反映在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业务中遇到一些问题,特别是需要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4]7号)涉及的审计报告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随审计报告附送“外汇收支情况表”,但不在审计报告中以文字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收支方面是否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请外商投资企业与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取得联系,说明我会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沟通情况。如果有疑问,可与我会专业标准部罗梅同志联系(电话:010—68721166转5401),或与国家外汇管
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合函[2004]6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3-18
发文标题:关于2004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商合函[2004]6号发文部门: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3-18 实施时间:2004-3-18 法规类型: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19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2003年,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以下统称“年检部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克服了SARS疫情的影响,首次对我国企业法人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实践证明,联合年检制度对加强和完善境外投资宏观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应予以不断推进。同时,2003年联合年检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省市的少数投资主体对联合年检重视程度不
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8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03-18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汇发[2004]18号发文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3-18 实施时间:2004-4-1 失效时间:2007/2/1 0:00:00法规类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加强和改善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将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若干规定作适当调整。指导原则是,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使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又能有效管理资本项目,防止投机性跨境资本交易活动通过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非贸易外汇渠道来完成。现就居民个人外汇结汇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合法外汇收入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结汇。银行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居民个人提出的结汇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居民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须凭真实身份证明办理;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
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03-1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农财发[2004]6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3-17 实施时间:2004-3-17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总站、中心):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中央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资金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部负责项目组织管理,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