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6814 条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4-03-26
发文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04-3-26 实施时间:2004-3-26 法规类型:上市公司,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凡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2004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4年第一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上市公司无
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04]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4-03-26
发文标题: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财办会[2004]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4-3-26 实施时间:2004-3-26 法规类型: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 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我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现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予以印发, 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04年4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会计司。   联系人:覃东 王虹   电话:(010)6855253668553012   传真:(010)6855301168552934   电子信箱:    qindong@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邮政编码:100820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据《
关于对南京铁路分局多经企业2003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19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03-26
发文标题:关于对南京铁路分局多经企业2003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批复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4]119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6 实施时间:2004-3-26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南京、镇江、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京铁路分局多经企业管理分处《关于申请南京铁路分局多经企业2003年度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函》(宁铁经财发[2003]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1、同意南京铁路分局多经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利润总额挂钩的考核办法。   2、2003年度利润总额基数确定为3252.9万元。   3、2003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确定为13202.6万元。   4、浮动考核比例实行超短基数同比例增减,比例定为1:0.5。   附件:南京铁路分局多经管理分处2003年度工效挂钩明细表(略)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26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0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6 实施时间:2004-3-26 法规类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核算与分析,现将预缴和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会计核算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辅助账的设置(一)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应在“入库”类总账科目下设置“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分设“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类明细科目,每类科目下均分设“预缴”、“汇算清缴”和“缴纳以前年度欠税”三个栏目。各栏目核算内容如下: 1.“预缴”,指本年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或者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的所得税以及按定额缴纳的所得税,含本年度内缴纳的本年应预缴而未按期预缴的欠税;2.“汇算清缴”,指对上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评价函[2004]16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国务院 2004-03-26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评价函[2004]169号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2004-3-26 实施时间:2004-3-26 法规类型:年度会计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做好2003年度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做好2003年度全国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汇总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和《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6号)中有关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是及时、全面反映国有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手段,是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基础。各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和责任人,层层落实责任,尽快建立本地区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体系;二是要加强协调,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全国总体
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26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39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6 实施时间:2004-3-26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黑龙江、江西、河北、湖南、陕西、河南、四川、江苏、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关于昆山四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16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03-25
发文标题:关于昆山四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4]116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四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3]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四海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原名中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系新加坡鹰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注册资本1250万美元。1999年7月投资方变更为毛里求斯越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也相应更名。2001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增资,投资总额增加到10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600万美元。2001年9月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出具了增资批复(苏外经贸资便(2001)第1011号)。2002年2月19日经昆公信验字(2002)第118号验证,该公司新增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 该公司追加投资的资金
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117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4-03-25
发文标题:关于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苏国税函[2004]117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1]2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浦沙码头有限公司系沙钢集团、张家港浦项不锈钢有限公司、韩国浦项综合制铁开发株式会社三方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经营期限为50年,主要从事建设重件码头、装卸及仓储钢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及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的有关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的所得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如发生特定项目之外的一般项目收入,应制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1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03-25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地[2004]13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1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土地纳税等级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土地纳税等级的具体范围      (一)三级土地调为二级土地的地区:光华路、新东路、工人体育场东路、东大桥路、、中关村大街、复兴路自五棵松以东翠微路以西路段、大柳树路、皂君庙路。      (二)四级土地调为三级土地的地区:安定路、北辰东路、北辰路、惠新西街、惠新东街、樱花西街、樱花东街、惠忠路
关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25
发文标题:关于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0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吉林、湖南、山东、江苏、辽宁、天津、广西、黑龙江、上海、湖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吉林、四川、江西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的申请》(大万股字〔2003〕9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及其所属的大连万达集团房地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公司)、大连万达集团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管理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19家企业提取8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送中价协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中价协[2004]009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上述未列部门 2004-03-25
发文标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发送中价协2004年工作要点的函 发文文号:中价协[2004]009号发文部门: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委员会及各位理事:   为了搞好协会的工作,及时沟通信息,现将协会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及各位理事监督执行。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4年工作要点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定额)处(站)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4年工作要点    新一届协会理事会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指针,认真实践“三个代
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25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0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江西、黑龙江、湖北、江苏、河北、湖南、四川、甘肃、河南、吉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关于上报2003年度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管理费收取预算方案的请示》(航空财[2003]6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0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25
发文标题: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40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北京、天津、湖南、云南、陕西、贵州、广西、辽宁、湖北、江苏、河南、内蒙古、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提取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天工财[2003]5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4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03-25
发文标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发文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3-25 实施时间:2004-3-25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持续、审慎、有效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各级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监测和考核包括对不良贷款、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和考核。  第四条 不良贷款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执行,非信贷不良资产分类标准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    第二章 不良资产的监测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做到对不良贷款的逐笔、实时监控,以及非信贷资产、表外业务风险变化情况的监测,并对重点机构和客户进行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