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370 条法规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劳社部发[2003]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0-29
实施时间:2003-10-29
法规类型: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战争、通货膨胀等非常时期,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影响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影响人民生活安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发文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0-28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的决议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会议同意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批准国务院关于规范处理1995年以前中央财政向人民银行借款问题的报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57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1-1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调整农业税政策实施方案,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减免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减免的有关政策精神,对海淀、朝阳、丰台、石景山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3%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其余各有关区县按农业税收入计划的5%作为农业税减免机动数,用于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区县局实际发生的农业税减免机动数超过规定部分,须报市局。 二、农业税减免机动数暂不与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三、请各局认真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及村委会,学习掌握“办法”的精神
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三、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以及向其他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杭政办[2003]31号发文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10-26
实施时间:2004-1-1
失效时间:2005/4/1 0:00:00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行为,切实做好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制订本细则。 (二)凡杭州市市区的机动车辆以及进入市区道路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包括车辆统缴通行费和车辆通行次(年)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9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6
实施时间:2003-10-26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107号),规范项目预算的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编报的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印发给你们,请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10月22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3年10月25日
第一条 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对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一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文标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文部门:江苏省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2003-10-25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劳动合同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26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10-24
实施时间:2003-10-24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人事司)。 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 基层税务部门是指直接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包括稽查等)和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单位。加强基层建设是新时期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是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为了把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特制定本纲要。 一、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
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若干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列支职工工资、福利费标准审核的后续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工资、福利费时,应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其中对福利费的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标题:关于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教外综[2003]35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0-23
实施时间:2003-10-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快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程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所有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生产必须符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取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一律停止其生产。2004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定的有效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继续销售使用。 二、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GMP认证申请,但已进行
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严格控制公路、水路货运发票印制数量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80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3
实施时间:2003-10-23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大量增加,为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目前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税收征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运输发票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管票与管税脱节、运输发票虚开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不仅严重影响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将形成巨大漏洞,国家税收将大量流失。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总局拟分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统一全国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点库存。要对现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盘库清查,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同时将统计的库存量(份)和使用期限于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