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3899 条法规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
关于公布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CMVR A01-01)有关规定,现将审查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简称:WMI)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地方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受理、审核和备案以及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n Number,简称:VIN)的管理工作。
此次获准WMI的企业请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已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批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企业请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工作。
附件: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获准的车辆生产企业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汇总表
序号 制造厂名称 WMI代
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3]23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法规类型: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现就国务院已取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字[1985]143号)中有关“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予以减免税照顾”的规定,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已被取消(见国发[2003]5号)。 取消此项减免税规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再享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确定的减免税外,各级财政、税务机关也不得自行审批决定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此项规定纳入国家税务总局执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农[2003]60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3-11-10
实施时间:2003-11-10
失效时间:2007/11/28 0:00:00法规类型:农(牧)业税及特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京农税改[200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农业税征管工作实际,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办公室 京农税改[200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针对在本市农村税费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我办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提出了意见,经市委、市政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市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局实际情况,认真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2.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补税申报表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退税申报表 4.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季)度申报表 5.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6.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7.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 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表 9.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及《个人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发文标题: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发文文号:建市监函[2003]40号发文部门:建设部
发文时间:2003-11-6
实施时间:2003-11-6
法规类型:建造师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10月29~3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厦门组织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考试大纲的主编以及各专业推荐的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人事部考试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邀参加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实行主编负责制 主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制与修改,并负责考试大纲的总撰和保密工作。 修改后的综合考试大纲仅供各专业考试大纲的主编查阅。 二、处理好几种关系 (一)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
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各物业管理企业、各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转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及组建业主委员会(一)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住物业,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的工作原则,指导监督该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代表参加。(二)非住宅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三)筹备组成员单位应在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会[2003]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1-4
实施时间:2003-11-4
法规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制造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做好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衔接工作,现将《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严格遵循《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转换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分别按照《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清查损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
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标题: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环函[2003]311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3-11-3
实施时间:2003-11-3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排污收费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主体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3]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复核和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征收及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我局《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环发[2002]100号)规定:将各级“环境监理”类机构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机构所承担职能,工作制度、程序等有关管理要求仍按现行环境监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年8月29日,国家环保局发布)第五条规定:“环境监理机构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行2003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发行2003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19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法规类型:印花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3年版印花税票现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送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3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皖南古村落)、2角(苏州古典园林)、5角(莫高窟)、1元(大足石刻)、2元(布达拉宫-大昭寺、罗布林卡扩展项目)、5元(云冈石窟)、10元(长城)、50元(北京故宫)、100元(天坛)。9种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上印有“中国印花税票.CHINA” 和“世界文化遗产(1)”,左下角印有“2003”字样,右下角按票面金额大小顺序印制有“9-X”序号。包装规格和防伪措施与2001年版印花税票相同。 二、2003年下半年分发各地的印花税票既有新版印花税票,也有老版印花税票,各地收到新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由于新版票印量有限,以及各地上报的
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资评价[2003]104号发文部门:
发文时间: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法规类型:企业年度财会决算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中央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促进提高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效益、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经营绩效的基本依据。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财务决算编制的督促落实工作,做到“早组织、早准备、早布置、早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任务。 二、在2003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企业总部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人部发[2003]40号发文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人事部
发文时间:2003-10-29
实施时间:2003-12-1
法规类型:注册设备监理师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总装综合计划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设备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设备工程质量,提高设备工程监理人员素质,规范设备工程监理活动,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在设备工程领域建立注册设备监理师制度。现将《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注册设备监理
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规定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