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37 条法规
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实现涉税数据有效利用,总局将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要求,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数据集中工作,逐步实现重要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从去年开始,总局已经开始进行金税数据的抽取、集中和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数据集中范围,将出口退税数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登记认定、申报征收)等纳入集中范围。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数据集中的数据范围   1. 出口退税数据: 出口企业退税相关信息。   2. 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 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汇总统计信息。   3 .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认定)、申报信息、入库信息。   以上数据详细内容参见附件1。   二、 此次数据集中同时实现省局和总局两级存储,各省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本省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工作。   三、 请各省于2004年2月10日前完成数据集中所需的机器设备、软件环境的安
关于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集中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93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17
广东、江苏、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逐步把沉淀在基层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出口退税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集中至各省局和总局,以更有效做好涉税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为此,总局组织开发了数据集中管理软件。该软件具有自动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上传、自动加载入库等功能。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完毕,将在广东、江苏、河南省进行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试运行单位认真对待,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二、请各省局于2004年1月31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准备好所需机器、ORACLE数据库环境及足够的存储空间。   三、本次试运行先集中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数据,主要内容有出口企业基础信息库、退(免)税申报及审核信息等,时间范围为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   四、2004年2月5日前提取并上传申报年月为2003年1月至12月的数据至总局,由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尚未完成,以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取2003年度新增数据并上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4]1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4-01-13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第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4-01-12
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外企字[2004]第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1-12 实施时间:2004-1-12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
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库[200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4-01-12
发文标题: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4]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4-1-12 实施时间:2004-1-12 法规类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  《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
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财综[2004]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4-01-09
发文标题: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4]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4-1-9 实施时间:2004-1-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该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中涉及行政许可收费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收费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许可收费范围。行政许可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2004-01-09
发文标题: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发文文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发文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4-1-9 实施时间:2004-5-1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已经200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文盛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  依照本规定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法制工作机构为听证机构;但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本规定所称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是指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生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4]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4-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提高效率,方便纳税人,现就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协作配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协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税务部门在新的发展时期更新观念?转变职能,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行政管理体系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国税局?地税局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二者之间的协作是政府整合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对加强税收征管,拓展服务渠道,统一服务平台,降低征纳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与水平,树立并不断改善税务部门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局与地税局虽为两个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着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但共同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和法规,面对共同的纳税人,税收征管的流程也基本一致?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协作与配合较之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应当更直
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3]9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 2003-12-30
发文标题: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3]9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教育部 发文时间:2003-12-30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挤占、截留、平调学校学杂费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统筹用于教育行政开支;有些学校将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津贴、组织公费旅游,甚至用于购买股票和开发房地产,导致学校经费运转困难,影响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纠正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学校收费资金行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确保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学校收费资金管理范围。根据《国家
审计署令第5号
审计署令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审计署 2003-12-25
发文标题:审计署令第5号 发文文号:审计署令第5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25 实施时间:2004-2-1 法规类型:政府审计准则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已经2003年11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运用审计重要性、评估审计风险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重要性(以下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会计信息错弊的严重程度,该错弊未被揭露足以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以及审计目标的实现。
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4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随着驻华外交人员居住的分布区域不断扩大,指定加油站加油已不能满足外交人员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购买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各指定一家销售公司(报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凭外交部礼宾司核准的“驻华使馆及其人员在用车辆统计表”,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免税加油充 值卡。每辆车只能在指定的销售公司购买一张充值卡,卡上印有车辆牌照号码,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它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每车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二、免税加油充值卡,可在中石化和中石油在京的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三、指定的两家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的不含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21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12-16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3]221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2-16 实施时间:2004-1-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增值税纳税人经济负担和推进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应用,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元和1.1元(均为含税价格)。  二、上述价格是指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将发票送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保管仓库时的结算价格。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2003年生产结存的增值税专用电脑四联票、电脑七联票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布置2003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4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16
发文标题:关于布置2003年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3]134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2-16 实施时间:2003-12-16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的通知》(财库〔2003〕117号)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2003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决算编报的组织领导工作。财务决算数据是财政经济运行的综合反映,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编制财政预算和实施科学收支管理的基本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证2003年决算编审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二、做好年终清理结算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规定和预算批复,核对年度预算拨款、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和往来款项,凡属本年的
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3]151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审计署 2003-12-16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办办发[2003]151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3-12-16 实施时间:2003-12-16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公文是各级审计机关依法行政、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载体和工具,公文处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了规范审计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保证公文质量,审计署制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多数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公文处理工作总体是比较好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单位违反公文处理规则,文件质量不高的情况屡有发生,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应予认真纠正。   一、当前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党政工作行文混淆。公文处理应当遵循党政分开的原则,但是有些特派员办事处却以特派办的名义、使用行政公文向审计署报送应当向审计署党组请示、报告的工作。   (二)权力主体不明,行文关系错误。审计署或审计署党组是接受特派员办事处和地方审计机关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监发[2003]88号发文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12-11
证监发[2003]88号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在发审委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的各项工作,其中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