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984 条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31
实施时间:2003-10-3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建立征信国家的基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对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交易安全,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提高执法效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 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信用指标构成,同时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指标作为参照。 (一)市场准入指标 该指标所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110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3-10-30
实施时间:2003-10-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 你厅《关于请明示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 ( 国土资厅函〔 2003 〕302 号 ) 收悉。经商财政部 ,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 , 按照自愿原则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 , 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 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 财规〔2008〕47 号 ) 的规定 , 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事业单位实施上述收费 , 应按原因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计价格〔 1998 〕2984 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发文标题: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2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8
实施时间:2003-10-28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程序,明确稽查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提高稽查部门协查工作的效率,确保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总局制订了《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 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3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22
实施时间:2003-10-22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促进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总局决定建立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为此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现印发给你们。本责任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管好用好基本建设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基本建设工程中浪费及腐败现象的发生,加速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签订责任状双方的规定:
关于停止征订《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停止征订《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办函[2003]39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9
实施时间:2003-10-9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今后各类政府政报、公报、文告等一律实行免费赠阅。总局在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报送的总局机关报刊清理整顿方案中,也明确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以下简称《总局公报》)实行免费赠阅,目前正在等待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近来,总局办公厅不断接到一些地方税务机关的电话,询问《总局公报》是否继续面向社会征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现就《总局公报》征订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各级税务机关今后不再组织《总局公报》的征订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宣传推荐和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10-8
实施时间:2003-10-8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规
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标题: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国管房地[2003]19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10-1
实施时间:2003-10-1
法规类型: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精神,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十日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4号),制
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预[2003]47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2003-9-28
实施时间:2003-9-28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宁波、青岛、厦门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现决定将中央和地方政府所属教育、人事、交通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问题的通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3]11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9-23
实施时间:2003-9-23
法规类型: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近期,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国税局管理三科、渭城区国税局管理二科个别税务人员在纳税人办税过程中,利用行政手段强行要求纳税人订阅报刊,当地及中央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公开报道。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城区国税局个别税务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和总局关于严禁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推销报刊等一系列规定,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事件发生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十分重视,当即指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一要立即核实情况,查清事实;二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表明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进行整改的态度和决心;三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接到总局指示后,立即研究并采取措施:一是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开声明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发文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3-9-15
实施时间:2003-10-20
法规类型:国土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李宪生 二ОО三年九月十五日武汉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加强土地登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利)的设定、变更、终止,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土地登记的主管部门,直接负责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登记工作。本市其他区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发文部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3-9-8
实施时间:2003-9-8
法规类型: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 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
行政许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法释[2003]13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2003-8-27
实施时间:2003-9-5
法规类型: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8月6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央储备粮的管理,保证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中央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央储备粮,是指中央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国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中央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