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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标题: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公通字[2004]12号发文部门:公安部
发文时间:2004-2-29
实施时间:2004-2-29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
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解决多头管辖、管辖不明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经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4]2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2-20
实施时间:2004-2-20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
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4]1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4-2-11
实施时间:2004-2-11
法规类型:银行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 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发文标题: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工商标字[2004]第14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1-29
实施时间:2004-1-29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4]第14号)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行政办案机关可否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司法解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第144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29
实施时间:2004-1-29
法规类型: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代扣代收和代征手续费(以下简称双代手续费)自2002年纳入预算管理以来,国家税务局系统认真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65号)的规定,发挥了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作用,对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执行中也发现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搞虚假代征,不按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或签订虚假协议;二是虚报虚列代征税款;三是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四是虚报虚列
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1-21
实施时间:2004-1-21
法规类型: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委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从事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取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 三、持有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的人员须参
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经研究,现就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第四条、第五条所述国内销售或采购、视同出口准予退(免)税的货物,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作为2003年底前的陈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等规定发函但尚未收到回函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再次进行函调。具体办法如下:
(一)出口企业(购货企业)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填写《专用发票协查表》,并按照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协查的电子文件格式要求(附件1)制作成电子文件,经核对无误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有关资料移交同级或对应稽查局。
(二)稽查局在接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移交来的专用发票复印件和电子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文号:审法发[2004]4号发文部门:审计署
发文时间:2004-1-18
实施时间:2004-1-18
法规类型: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4日通过后,国务院于2003年9月28日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审计署于2003年11月18日发出《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审法发[2003]53号)。2003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现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温家宝总理在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函[2004]43号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18
实施时间:2004-1-18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为鼓励社会力量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实施文化扶贫,现对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工商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财政部的费用支出,视同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关于增设2004年税收会计报表项目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增设2004年税收会计报表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127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4-1-18
实施时间:2004-1-18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对2004年《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项目及口径作如下修订和调整: 一、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的“二、出口退税合计”下增设“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和“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两个项目,原“3、出口货物退消费税”改为“4、出口货物退消费税” 项目。 二、《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增设后的“3、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项目为中央收入退库,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增值税;增设后的“5、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款”项目为中央固定收入退库,专门反映中央财政归还的截止2003年12月31日以前欠退的消费税。另外,将原“1、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项目的
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实现涉税数据有效利用,总局将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要求,按计划、分阶段地进行数据集中工作,逐步实现重要涉税电子数据在总局、省局两级集中存储、集中处理和集中管理。从去年开始,总局已经开始进行金税数据的抽取、集中和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数据集中范围,将出口退税数据、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登记认定、申报征收)等纳入集中范围。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 数据集中的数据范围
1. 出口退税数据: 出口企业退税相关信息。
2. 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 纳税人申报信息、财务报表信息、汇总统计信息。
3 .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纳税人基本信息(登记、认定)、申报信息、入库信息。
以上数据详细内容参见附件1。
二、 此次数据集中同时实现省局和总局两级存储,各省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本省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工作。
三、 请各省于2004年2月10日前完成数据集中所需的机器设备、软件环境的安
关于进行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集中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广东、江苏、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安排,总局近期将逐步把沉淀在基层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申报审核数据、出口退税数据、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原CTAIS)部分数据集中至各省局和总局,以更有效做好涉税数据的分析利用工作,为此,总局组织开发了数据集中管理软件。该软件具有自动提取所需数据、通过MQ数据传输系统上传、自动加载入库等功能。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完毕,将在广东、江苏、河南省进行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请各试运行单位认真对待,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此项工作。
二、请各省局于2004年1月31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准备好所需机器、ORACLE数据库环境及足够的存储空间。
三、本次试运行先集中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数据,主要内容有出口企业基础信息库、退(免)税申报及审核信息等,时间范围为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数据。
四、2004年2月5日前提取并上传申报年月为2003年1月至12月的数据至总局,由于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尚未完成,以后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取2003年度新增数据并上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专员办负责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员办对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外企字[2004]第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4-1-12
实施时间:2004-1-12
法规类型: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各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条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均符合规定的授权条件。现对授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并对各局的核准登记范围明确如下: 一、省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