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07 条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票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票证管理,现就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印制计划、仓储调拨管理等工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印制计划的报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年报送两次,每年的4月5日以前报送当年下半年的印制计划,9月5日以前报送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印制计划按年度报送,每年7月30日以前报送下一年度(分上、下半年需用量)的印制计划。
上述计划的报送由各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箱。
二、收发存报表的报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发存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格式见附表一、附表二);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收发存报表(格式见附表三)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
上述报表的报送由各市票证管理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信箱。
三、票证的发放
票证须按计划发放。各市局领票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领用单”(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学举 二00六年一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年度检查,是指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检查。 第四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应当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审计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证明;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情况应当有基金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
关于税务系统内部停止使用公文主题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公文主题词是计算机进行公文信息存贮和检索的工具。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公文存贮和检索手段日益丰富,公文主题词已失去原有意义。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税务系统内停止使用公文主题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系统内发送的公文,不再使用税务公文主题词。
二、各级税务机关上报税务系统外的上行文,是否填写公文主题词,应按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函[2006]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1-4
实施时间:2006-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帮困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以下简称18项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为妥善处理18项基金,财政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行了沟通和协商
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严禁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5]17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5-12-31
实施时间:2005-12-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止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报刊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近日,中央治理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和利用职权发行问题。为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报刊管理,防止和杜绝利用职权摊派发行报刊行为的发生和反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违规违纪发行报刊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中央和总局关于报刊发行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办税过程中,利用办理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年检、征
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发文标题: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12-31
实施时间:2005-12-31
法规类型: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7”。国务院已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国办函[2003]81号、[2004]58号)统计代码见附件。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 (一)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外时,海关作进、出口统计(海关统计制度规定不列入统计范围的除外)。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及代码按照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物流园区进出
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现将《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劳动保障工作要以落实政策、完善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为主线,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保持劳务关系和谐稳定,大力加强维权工作和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其他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政策落实,积极扩大就业 (一)推动政策落实。层层分解中央确定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资金管理使用。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组织联合调研,专题总结交流,推进政策落实。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和小额贷款联动机制。继续推动非公有经济扩大就业、吸纳再就业工作。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 (二)搞好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劳动力市场管理,完善失业登记和录用备案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推
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5]36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产业部
发文时间:2005-12-30
实施时间:2006-2-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制定了《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附件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doc
第二批通过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名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等政策性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已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审核并符合上报要求的河北、吉林、江苏、浙江、江西、贵州、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的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类开发区进行了审核。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其中的154家省级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现予以公告(名单附后)。 本次审核公告的省级开发区可恢复正常建设用地供应,对审核面积中不符合开发区定义的非制造业部分应予以核减,已通过审核公告的各开发区的四至范围和最终面积由国土资源部另行确定公布。 为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开发区再度过多过滥发展和出现反弹,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各类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发布和开发区四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行业标准的管理,建立科学、完整的海关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行业标准是在海关行业范围内,对需要进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和信息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海关行业标准分为海关业务标准和海关信息技术标准(见附件1)。 海关业务标准指海关各项业务工作所涉及的规范性操作程序、定量管理方法以及为此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要求,主要包括单证格式与代码标准、化验指标、业务规范等标准。 海关信息技术标准是指海关各项信息资源使用及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信息与网络技术、通信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标准。
第四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海关行业标准代号、年代号及标准顺序号组成。海关行业标准代号为HS。
第五条 海关行业标准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海关工
海关关务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增强海关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执法监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因地制宜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关务公开由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海关应当指定关务公开工作的有关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研究制定关务公开方案,确定关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关提出的关务公开申请; (三)更新关务公开信息; (四)对关务公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 关务公开有关管理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开。 海关有关监督部门应当对关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发文标题: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36号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12-25
实施时间:2006-12-25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具体办理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负责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活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版式发票的印制规定,减少机动车(含二手车)用户到外省市办理有关入户手续时带来的不便,省局决定重新印制下发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写版和电脑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重新印制的发票式样符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265号)有关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要求,参照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424 号)中所附发票式样,借鉴了外省市发票印制样本,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审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这次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征: (一)在用于代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阿拉伯数字前增加“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字样。 (二)代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阿拉伯数字的印刷字体、规格统一;发票代码采用胶印印刷,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打印。 (三)发票名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号由原来的18级改为19级;其下的“××
关于推广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务稽查案件管理,快速、准确地运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案件查处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已于2004年在全国国税系统投入使用,运行稳定可靠,效果良好。为保证《系统》内信息完整,经研究,总局决定于2006年在地税系统推广该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推广本着自愿选择的原则,由各地自行解决推广《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和数据库软件。
二、《系统》供各级稽查人员使用,实现了检举案件的日常办公和综合管理。《系统》软件采用客户/服务器(即:C/S)两层结构,oracle8i或oracle9i数据库,并且要求以数据省级集中模式运行(《系统》业务功能和运行环境要求,参见附件)。
三、为便于总局掌握各地推广《系统》的整体情况,更好地组织开展下一步《系统》的各省业务和技术师资培训工作,请准备使用《系统》的单位于2006年1月30日前向总局稽查局和信息中心报名。
总局稽查局联系人:刘扬,电话:010-63543714,电子
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评估方法》是为了适应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部分基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各地在具体实施时,要根据本地的情况、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制定本省、市的指标;要对评估工作好的作法及时总结,不断扩充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指标参数,使指标体系和指标参数比较全面地反映本地的实际情况,提高增值税纳税评估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各地在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时,必须首先对纳税人进行筛选,确定疑点对象,实施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评估方法》中的一些方法和指标,对纳税人申报的原辅材料、包装物、能源动力、生产工时、设备使用等投入产出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印证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找出或者澄清评估疑点。
三、各地对增值税的纳税评估工作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之中。对于申报明显异常而没有按要求进行纳税评估的案件,应当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