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493 条法规
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样本的函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样本的函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38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24
实施时间:2006-4-24
法规类型: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现将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样本、印制模板的胶片和产品质量工艺技术标准的光盘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并参照总局的方式组织印制、下发,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行政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6]2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4-16
实施时间:2007-1-1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政府收支分类改革,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现就《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401拨入经费”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二、“404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三、“501经费支出”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将《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2006年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年。2006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深入落实《政府采购法》,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围绕制度建设抓规范,围绕信息化建设抓效率,围绕提高队伍素质抓培训,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强化监督,服务基层,努力推进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强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 (一)继续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推进 “总局—省局”两层工作架构的管理体制建设,着力加强省级国税局对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财税[2006]5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10
实施时间:2006-4-10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13日至16日在广西自治区南宁市联合召开了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会议(简称“南宁会议”)。会议总结了2004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5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5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税[2005]44号)第一条、第五条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稳定牵头部门和调查队伍,做好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调查数据的质量。作为避免重复调查的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相近的调查表并入到税收调查工作中,消除
关于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中编办《关于增设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47号),国务院办公厅设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承担国务院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总值班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国内外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国务院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保证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联络畅通,指导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国务院有关决定事项,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指示,承办国务院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国家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四)负责组织编制国家突
关于命名和认定2005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96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428个青年集体为2005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和认定的单位要珍惜荣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在税收工作中
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现将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避免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二、检查内容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容是: (一)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二)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三)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四)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五)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六)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问题,重点是民政福利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发[2006]118号发文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4-3
实施时间:2006-4-3
法规类型:消费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云南
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新增的和在这次消费税政策调整范围内的消费税纳税企业,必须将政策精神宣传到户,以确保今年4月1日起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顺利进行。 二、在调查的基础上摸清本地消费税税源结构情况,并将具体纳税企业名单于2006年5月15日前上报省局(表样附后)。 三、省局将于4月征收期结束后,修改和维护综合征管系统的有关信息,保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申报纳税工作的正常运行。
关于调整和增补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成员的复函
公安部: 你部《关于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增加成员单位和调整成员的请示》(公部请〔2006〕1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为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召集人,调整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为联席会议成员。 二、同意增加监察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办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增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环保总局副局长张力军、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能源办副主任马富才为联席会议成员。
附件: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三日附件:
全国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陈冀平 中央综治办主任 欧新黔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昌智 监察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标题: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粤价函[2006]128号发文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5]46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规格:24.1×17.8cm;电脑版五联)工本费为0.85元/套。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函[2006]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29
实施时间:2006-3-2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形成彩票公益金与彩票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 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 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省企业开展对接合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推进中央企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培育和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是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湖南省委、省政府对中央在湘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的对接合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对接合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可以在更大范围实现国有资本的有效配置。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对接合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的重大举措,是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高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和带动力的重要途径。湖南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具有北靠南联、承东启西的区位特点,有着丰富资源和较好的工业基础,具有一定的产业承接能力,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要高度重视与湖南企业的对接合作工作。
二、中央企业与湖南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发展战略,牢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6]5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6-3-27
实施时间:2006-7-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2月13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关于开展税务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蔓延,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端正党风政风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中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抓好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税务系统在治理税务领域商业贿赂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意见》精神,把握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治理商业贿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