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879 条法规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007-02-2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7]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发文时间:2007-2-27 实施时间:2007-2-27 法规类型: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国土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国税发[2007]29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02-26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29号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6 实施时间:2007-2-26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广东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省局以粤国税办转字[2006]195号转发,下称《意见》),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办税”,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进一步提升全省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粤国税发[2006]124号,下称《办法》),现就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加强民主监督,全面推进办税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日常化,巩固和扩大办税公开成果,
关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91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2-2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广州办事处申请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276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广州办事处于1995年9月成立,主要开展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的业务联络。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广州办事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96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2-23
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粤地税发[2007]3号)收悉,批复如下: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主要从事与当地政府及有关工商机构及团体建立交流平台;为香港驻粤企业提供工商支援服务。香港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规定,对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广州代表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02-14
发文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综[2007]3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2-14 实施时间:2007-2-14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费行为,纠正和制止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程中,借办理快证、加急等业务违规收取快证费等费用的做法,现就有关收费政策重申如下:  一、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证件工本费 , 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的规定执行,即向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07]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7-02-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行[2007]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2-13 实施时间:2007-2-13 法规类型: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按照财政部有关部署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反映的问题,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完成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拟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7]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7-02-0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7]1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2-9 实施时间:2007-2-9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五”时期,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加快税务教育事业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以提高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税务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中国税务特色的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和模式基本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税务教育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型税务机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办[2007]1号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02-08
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办[2007]1号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8 实施时间:2007-2-8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情况,现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负责统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的各级财政部门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纳入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津贴补贴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自统发之日起,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在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二、减免税和税前扣除。残疾、孤老、烈属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3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02-08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函[2007]33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8 实施时间:2007-2-8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购买的277辆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其中分配福建省“猎豹CFA5024XZH ”4部、“猎豹CFA5035XZH”3部和“丰田CA6510B”1部)免征车辆购置税, 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已联合下文(闽森防指办[2007]1号)将免税车辆指标分配各地(名单附后),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配发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7]6号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07-02-07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并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七年二月七日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2号发文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2007-02-07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2号发文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7-2-7 实施时间:2007-3-10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26日国防科工委第4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主 任:张云川   二○○七年二月七日   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决定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国防科工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依法办理许可、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的;(二)作出的有关许可
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
财办发[2007]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7-02-04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发[2007]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2-4 实施时间:2007-2-4 法规类型: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要求,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技术保障工作,确保本次资产清查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需求;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6]118号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7-01-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治税和规范执法,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和淄博市局试点推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按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全系统各级地税机关,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行政处罚,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重要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对于保障依法组织税收收入,严肃查处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情况总体是好的。但是,在目前的税收立法中,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自由裁量比较大,对纳税人违法违规情形及相应的处罚标准规定不具体、不明晰、不便于统一和规范;在税收执法中,由于相当不少的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23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7-01-29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函[2007]23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9 实施时间:2007-1-29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1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提及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汽车调拨收据》,请你们从省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处/车购税/“调拨单式样”下载。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略)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云财采[2006]16号发文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07-01-26
为推进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制定了《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省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省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省驻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原则上纳入省级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从节约成本、办理便捷的实际纳入属地管理。   第四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