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374 条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地税系统书法摄影绘画大赛参赛事宜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地税系统书法摄影绘画大赛参赛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地税函[2007]115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局安排,近期在湘西自治州举行全省地税系统书法、摄影、绘画大赛活动,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为8月22日—25日,8月22日报到,报到地点为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影视大厦。
二、大赛主题
本次活动以“感悟湘西文化 弘扬地税精神”为主题,通过一系列主题活动,捕捉地税巨大发展变化,展示湖南地税人的精神风貌,大力弘扬湖南地税精神。
三、大赛内容
本次活动由湘西名胜民俗采风、湘西地税行、“感悟湘西文化 弘扬地税精神”大型创作笔会、艺术家文化艺术讲座、全省地税系统书画摄影大赛作品评审、结集出版书画、摄影作品集等系列活动组成。
四、参加采风活动人员说明
本次活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57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4
实施时间:2007-8-4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坚持依法治税,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依法行政理念 (一)深化依法行政认识。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人员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贯彻始终。要增强法律至上意识,崇尚法律,尊重法律,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全面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依法行政作为评价国税机关工作成效、考核国税人员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经济发展、组织收入、改革创新、优化服务、工作考核的关系,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内容是:在进行采购项目申报时,由采购人首先根据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的类别,在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5家,在这5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家为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对于采购人由于选择“代理机构类别”(指货物类、服务类或工程类代理机构)上出现的误操作等情况,需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择。
各单位在执行“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中,要严格遵照本规定执行,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各单位不得以其它方式规避此项工作。市财政将开通网络监控系统,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市财政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
湖南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的禁止性规定
发文标题:湖南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的禁止性规定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2007-8-3
实施时间:2007-8-3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和作风建设,更好地树立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结合委机关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到监管企业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包括入股监管企业、收购监管企业资产等行为)。 二、严禁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以获取请托人提供的利益为目的,向监管企业推荐请托人参与产权(股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商品销售、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 三、严禁以交易形式、收受干股、“合作办公司”、委托理财、赌博等方式变相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四、严禁收受监管企业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红包礼金,私自借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到监管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出书等名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采购[2007]1705号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7-8-1
实施时间:2007-8-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市属各单位、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结合北京市财政局部分处室职能调整后的工作,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启用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变化,进一步明确存档资料的目录,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继续执行《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方式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需参照《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附件); 三、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存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全部报送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 四、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由采购人报送北京市财政局部门预算处室,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再收取、保
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09号)已于2006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部分已废止)、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一日
上述法规“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被《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废止:
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248号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1
实施时间:2007-7-31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重庆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后,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地税局办理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申请。 (一)残疾职工个人方面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3.残疾人同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二)企业方面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年度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附件1) 4.《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附
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7-31
实施时间:2007-7-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深入推进全国应急管理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目标 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依靠群众、立足基层、夯实基础、扎实推进。力争通过两到三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基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政府统筹协调、社会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相关法规政策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3号)要求,市局对现行的1991年至2006年3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好现行税收法律文件,根据总局、省局的清理结果,市局对以往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首批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依据总局、省局文件清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4件
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杭国税征[1995]字第61号)
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使用裁剪式普通发票的通知》 (杭国税征[2000]474号)
3、《关于转发省税务局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管理和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税稽[1994]字第663号)
4、《杭州市税务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税稽[1994]字第123号)
5、《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建立健全遗失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标题: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劳社办发[2007]89号发文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处室、事业单位: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我厅《加强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试点方案》的安排和厅党组关于本厅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厅本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2007]51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在积极推进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包括节水)产品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节能效果显著、性能比较成熟的产品,予以强制采购。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采购、使用节能产品,大大降低了能耗水平,对在全社会形成节能风尚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同时也要看到,由于认识不够到位,措施不够配套,工作力度不够等原因,在一
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7]106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7-7-26
实施时间:2007-7-2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机关使用的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补助经费对税收调查的支持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全国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收调查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规范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提高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经费是由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门用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开展全国税收调查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税收调查表及相关文件的印制,调查工作的布置、培训,数据的汇审验收、汇总上报等费用支出; 2.为完成税收调查工作任务所需的设备购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发文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7-7-24
实施时间:2007-8-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长赋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
关于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完成监狱布局调整的要求,缓解监狱布局调整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现就减免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布局调整总体方案内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收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免收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布免收的具体收费项目,并于2010年10月1日前将公布目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上述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暂定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有关收费单位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七年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发文标题: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7]82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7-7-24
实施时间:2007-7-24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