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9 条法规
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
财文字[1992]1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2-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几年来,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1990年全国公费医疗经费支出达 44.21亿元,比1985年增长1.85倍,平均每年增长23.3%;人均开支由1985年的72.57元,增加到1990年的164.73元,大大超过了同期国家财政支出和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的增长速度。此外,据1990年财政决算统计,全国挤占行政事业经费的医药费开支达6.09亿元。出现这种情况,固然有医疗设备更新、物价上涨、人均寿命延长和医疗消费水平提高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不严、公费医疗制度不完善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公费医疗经费增长过快,不仅加重了财政负担,使各级财政难以承受,而且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保证基本医疗需要,也影响财政对农村卫生和防疫工作的财力投入,不利于卫生支出结构的合理调整,甚至还助长了医疗及药品经营中的不正之风。为此,必须通过改革公费医疗制度,强化管理逐步加以解决。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同时,必须进一步从改进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入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中国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办法
-- 卫生部 1991-10-19
发文标题:中国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1-10-19 实施时间:1991-10-1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的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9日,卫生部  自从197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同世界卫生组织签订卫生技术合作备忘录以来,我国的一些医药卫生研究机构相继被确认为世界卫生组织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为加强合作中心的管理,以利于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技术,培训人才,使其在我国的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合作中心的性质、条件、权利和义务  1.合作中心是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审议确定的。是以与世界卫生组织技术合作的方式,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为世界卫生组织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其主要内容是推广先进的适宜技术,防治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和开展卫生体制等方面的研究。  2.合作中心应具有较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较强工作能力,人员素质好,技术装备先进,在国内享有一定的声誉。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国内技术交流,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 卫生部 1991-05-07
发文标题: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1-5-7 实施时间:1991-5-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暂行规定1991年5月7日,卫生部  盐酸二氢埃托啡是经卫生部新药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我部批准生产的第一类新药。它是由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研制成功的麻醉性高效镇痛药,现经批准由青海制药厂和北京四环制药厂联合生产。  盐酸二氢埃托啡作用于阿片受体,呼吸抑制作用相对轻于盐酸吗啡。本品的特点是:其药用剂型为舌下含药,通过舌下含化,10—15分钟后发挥高效镇痛作用,但作用时间短,视需要可用于4小时后重复用药。本品可用于各种晚期癌症剧痛的止痛,也可用于外伤剧痛及手术后止痛等,包括对吗啡或度冷丁无效者。  盐酸二氢埃托啡有躯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但相对轻于盐酸吗啡和度冷丁。为方便医疗购用,其原料按麻醉药品管理,其制剂参照精神药品二类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盐酸二氢埃托啡原料列为麻醉药品管理,其生产及供应渠道按照有关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令8号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1-04-12
发文标题: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8号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1-4-12 实施时间:1991-4-1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加速医药标准的制、修定,提高标准化工作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医药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医药标准化工作奖励包括标准化优秀项目奖和标准化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标准化优秀项目奖的评奖范围:  技术标准:  按计划要求完成的,经批准、发布的,且实施半年以后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和辅料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  (一)有关标准化基础理论、发展趋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二)在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定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检测仪器;  (四)为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所做的
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 1990-11-27
发文标题: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0-11-27 实施时间:1990-11-27 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治理整顿中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1990年11月27日,卫生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1985年以来,随着卫生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入,卫生事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有关卫生工作改革政策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规定如下:  一、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财务基础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医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医疗卫生单位所有经济
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0-10-06
发文标题: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10-6 实施时间:1990-10-6 法规类型: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医院会计制度(试行)》的补充规定1990年10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及《医院会计制度(试行)》,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结合我局直属医疗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医院是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国家对医院实行“全额管理、差额(定额、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医院的预算拨款一般包括差额预算补助和专项补助。  核定医院的差额预算补助,以病床数、门诊工作量为基础,并结合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确定,采用“经费补助与任务挂钩,1年1定”的办法。  差额预算补助实行预算包干办法。  专项补助主要是大型设备购置和大型修缮补助。核定医院的专项补助,以医院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实行专项资金追踪反馈责任制度
关于印发《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
--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1990-09-2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 发文时间:1990-9-21 实施时间:1990-9-2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医药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的通知1990年9月21日,国家医药局、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工商银行分行、各直属商业企业: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药商品购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存在着签订合同不规范、执行合同不严肃、责任划分不清等问题,影响了医药商品流通的正常进行。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的管理,明确购销双方的责任,保障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特制订《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本办法发布之前签订的购销合同(协议),仍按原规定办理,不得以与本办法不符为由,单方面解除原合同(协议)。  附: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划分
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0-09-10
发文标题: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9-10 实施时间:1990-9-10 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1990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医药商业会计工作是医药商业企业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国营医药商业会计工作,完善医药商业核算体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商业的发展需要,结合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经营生产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国营医药商业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本制度实施范围是:各级国营医药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农牧企业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已经执行《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商办工业企业,仍可继续执行。  为了搞好医药商业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职能,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本制度由企业经理(厂长)、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一
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卫生部 1990-09-01
发文标题: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0-9-1 实施时间:1990-9-1 法规类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9月1日,卫生部  加强会计工作,对于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方针,提高我国经济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也是当前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财政部(90)财会字009号《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现对实行会计管理办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也是主管部门管理会计人员借以登记注册的依据。凡取得会计证者,证明已具备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即可以从事会计工作,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从1991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而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人员可推迟半年执行。)  二、颁发会计证范围和对象: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各单位直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各财务机构中专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审计、监察等部门从
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民优发[1990]1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部 1990-05-30
发文标题: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民优发[1990]1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民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0-5-30 实施时间:1990-5-30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1990年5月30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卫生、财政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保证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一九八三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以[民(1983)优103 号]联合发出《关于在乡二等以上残废军人公费医疗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废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应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但最近仍有不少地方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断来信反映,地方在公费医疗管理改革中,把他们的医疗费划拨到乡镇实行包干。这种作法严重影响了他们的伤病治疗,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0-05-25
发文标题: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5-25 实施时间:1990-5-25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评审办法(试行)1990年5月25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的精神,为做好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审定工作,确保企业升级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企业升级的依据是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标准。它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企业管理工作评审条件。  第三条 医药商业国家二级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负责组织,各医药化试一级站由中国医药公司负责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年销售额5000(包括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医药商业企业,非医药管理部门归口的医药商业企业,暂按企业隶属关系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企业升级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二)企业升级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条件。  
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 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 1990-04-12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文部门:国家物价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0-4-12 实施时间:1990-4-1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1990年4月12日,卫生部、国家物价局  自国务院以国发(78)242号文件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政府加强了对输血工作的领导,推行了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实行了对输自工作管理的“三统一”,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基本保证了临床和战备用血。  近几年来,由于受社会上“自由化”和“经济过热”的影响,输血工作“三统一”也受到了严重干扰,出现了管理失控的混乱现象。有的地区,地方、军队、厂矿、医学院校、生物制品所及医疗卫生单位各自为政,争相建立各种类型的血站和采浆站(点),互占地盘、互争血源,把血液视为“商品”,搞“血液市场”,致使血液和血液制品价格极其混乱。有的组织一些离退休人员成立“血液服务社”、“采浆中心站”、“献血站”等机构,经营血液买卖,从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试行]
--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0-04-07
发文标题: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试行]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0-4-7 实施时间:1990-4-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细则(试行)1990年4月7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关于加强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为做好进口医药商品价格平衡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的衔接、平衡工作。暂定: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广东、大连、辽宁、湖北、福建、山东、江苏省、直辖市医药管理局和中国医药公司为参加价格平衡单位。  第三条 国药联经字(90)第79号文件进口医药商品中的药品类不包括进口药材和中成药。进口原料药的作价办法另行下达。  第四条 同一品种、有几种外汇同时进口的。其外汇价格应综合平衡,平衡基价以不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调剂中心颁布的外汇牌价为准。  第五条 进口医药商品价格衔接、平衡应遵循的原则:进口医药商品价格的制订,必须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有利于国内医药工业的发展和
关于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品的规定
国药联经字[89]第49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89-12-02
发文标题:关于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品的规定 发文文号:国药联经字[89]第49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9-12-2 实施时间:1989-12-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零售药品的规定    (1989年12月2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国药联经字(89)第493号印发)  一、为保持药品(不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下同)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进一步加强对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合伙,下同)零售药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以满足人民防病治病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准从事药品零售,不得经营药品批发业务。但国营医药商业网点未下伸的边远地区,可委托具备条件的集体或医疗单位代批发业务。  三、申请零售药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经审查同意和核准发证照后,始得经营。  四、审查经营药品零售的内容:  (一)市场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卫计字[89]第209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1989-11-16
发文标题: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卫计字[89]第209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9-11-16 实施时间:1989-11-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6日,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属科研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卫生科研单位是整个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福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对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算包干的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一般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项目等。各项专款及委托办事经费、代管经费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和各种其他资金,统一纳入财务部门管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计划。预算包干经费年初1次下达。预算包干经费的分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第四条 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应建立符合自身科技活动特点的经济核算制,实行课题成本核算,加强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