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9 条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7]18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7-07-15
发文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字[1997]186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1997-7-15 实施时间:1997-7-15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1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以下简称《答复》) 中明确的关于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应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包括审批、登记程序,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按照《答复》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颁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文字[1997]273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7-06-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委:   为了更好地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体育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文字[1997]27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7-06-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规范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自身特点,我们制定了《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现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计划生育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审发[1997]16号发文部门:文化部 文化部 1997-03-07
发文标题: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文审发[1997]16号发文部门:文化部 发文时间:1997-3-7 实施时间:1997-3-7 法规类型:离任审计类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制度,特制定《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和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文化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直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文化企事业)。   第三条 文化企事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应接受对其任期内经济责任和目标责任的离任审计。凡未通过审计的,上级主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96]财地字第2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6-10-03
发文标题: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96]财地字第23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6-10-3 实施时间:1996-10-3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城市”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县城、建制镇。  二、城建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费;  (六)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城市水资源费;  (七)城建借款、城建周转金;  (八)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各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其它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  三、城市维护建设
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6]14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1996-04-16
发文标题: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办发[1996]14号发文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1996-4-16 实施时间:1996-4-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药品管理状况进行了清查。通过清查整顿,取缔了一批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查处了一批非法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打击了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必须看到,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很不平衡。药品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出租或转让证照违法生产、经营药品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药品集贸市场仍在开办,有的药品集贸市场被取缔后擅自重新开业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假劣药品及中草药材案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3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996-01-26
发文标题: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查处假劣药品及中草药材案件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公字[1996]3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1996-1-26 实施时间:1996-1-26 法规类型: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黑工商函(1996)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药材案件的问题,我局和卫生部曾联合下文,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作过明确批复:"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发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六项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卫药字第59号文件规定,卫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的违法行为。此批复现仍然有效。  关于行为人购进的假劣药品及中药材被及时查扣,尚未销售,是否能认定为推销假劣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的问题, 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若干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5号)明确规定:行为人"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中医药生[1996]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1996-01-26
发文标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中医药生[1996]3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6-1-26 实施时间:1996-1-2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为了严格执行标准,做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申报审批工作;规范和加强审批后的日常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  (一)中药材专业市场是指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专门经营中药材的集贸市场。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各级医药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中药材专
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34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5-04-06
发文标题: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1995]34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1995-4-6 实施时间:1995-4-6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药品审批、检验成本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开展。为确保药品审批、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把好药品质量关,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审批、检验等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见附件一、二)。  调整后的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314号)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和附件二至附件七同时废止。  附件:一、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二、药品检验收费标准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附件一:  药品审批收费标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新药临床研究、人体观察、生产、技术转让和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 卫生部 1994-09-02
发文标题: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4-9-2 实施时间:1994-9-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卫生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品种。  第三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根据卫生部委托,协助管理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供应。  经卫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门主管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国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 民政部 1994-08-11
发文标题: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部门:民政部 发文时间:1994-8-11 实施时间:1994-8-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的通知  1994年8月11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浙江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关于安吉县民政皮件服装厂违反规定代开增值税发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的通报》(浙民工办字[1994]4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各地应充分认识到:国务院决定在税制改革后仍然保持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的连续性,这是党的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关怀和支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作为福利生产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一手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一手抓福利企业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
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
财文字[1993]19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3-05-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卫生厅(局)、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深化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医疗单位直接参与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积极性,使管理和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财政部、卫生部制定了《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奖励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财政、卫生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总结、积极推广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实际效果好的经验,同时按照《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情况统计表》的内容和要求,于 7月15日前,将“统计表”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局和卫生部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   各级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全国公费医疗事务管理中心的统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各级公费医疗日常统计工作,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财政部门要给予切实的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改善其工作条件和工作手段,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附件:一、关于对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地区和医疗单位按实际效果予以   奖励的实施方案   二、实行医院管理公费医疗情况统计表附件一:关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1993-04-23
发文标题: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价费字[1993]17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1993-4-23 实施时间:1993-6-1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鉴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中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考核等工作,为保证审评工作正常进行,申请中药品种保护的企业应向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中药品种保护、审评费。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初审费。每个品种7000元,由省级初审单位收取。  二、复审费。每个品种15000元,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  三、保护品种年费。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评书》的生产企业在保护期限内每年按复审费的50%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保护品种年费。  四、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申请同一品种保护的,应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交纳同品种质量考核费,用于委托药检部门进行同品种药品检验以及企业管理情况考核工作的支出。同品种质量考核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五、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4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1992-10-07
发文标题: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卫生部令第24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2-10-7 实施时间:1993-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  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
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卫计发[1992]第7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 1992-06-03
发文标题: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计发[1992]第75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2-6-3 实施时间:1992-7-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撤消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自费5%规定的通知1992年6月3日,卫生部、财政部  中日友好医院(92)友办字第013号《关于再次请求取消到我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在检查费和住院费中自费5%的请示》及其补充报告,经研究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同意撤消财政部、卫生部(86)卫计字第50号函中关于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公费医疗患者检查费和住院费由患者个人负担5%的规定。  二、医药费适当与公费医疗享受者挂钩,是当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目前大部分地区都实行了医药费与个人挂钩的办法,规定了个人负担的比例。今后,公费医疗患者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其医药费报销范围和比例,执行国家和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定。  三、中日友好医院今后执行北京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