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9 条法规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卫规财发[2000]2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 2000-08-08
发文标题: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卫规财发[2000]2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0-8-8 实施时间:2000-8-8 法规类型: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 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 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 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07-10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财社[2000]1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2000-07-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划委员会、卫生厅(局):   现将《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附件: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卫生事业费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原则(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
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0]373号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2000-06-22
发文标题: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体人字[2000]373号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2000-6-22 实施时间:2000-6-22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总局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调整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的“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和职称改革提出的“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向社会评价过渡”的要求,下放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限。  (一)将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组建的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有
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公字[1999]7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1-24
发文标题: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财公字[1999]732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1999-11-24 实施时间:1999-11-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维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维修经费是中央财政为加强全国体育场馆维修,进一步推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维修经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充单位正常事业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奖金、福利、差旅费等项开支。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维修经费。  第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维修经费,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
全国体育高水平后备力量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公字[1999]7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1999-11-24
发文标题:全国体育高水平后备力量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财公字[1999]731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1999-11-24 实施时间:1999-11-24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补助地方培养体育高水平后备力量专款(以下简称后备力量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根据《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备力量专款是为了突出奥运战略,针对我国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缺乏的状况,由财政部核拨的用于改善亚运会、奥运会后备力量培训的布局、训练场地、设备、科研、教学条件的专项经费。后备力量专款由国家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后备力量专款按照“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为实现《奥运争光计划》服务”的指导思想,采取“重点优先、专款专用、缩短战线、突出效益”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体育部门)使用后备力量专款,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财
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办[1999]30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99-10-08
发文标题:关于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药管办[1999]30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1999-10-8 实施时间:1999-10-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药品异地生产和药品委托加工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药品异地生产仅指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内部为调整产品结构、增加产品产量,而在本集团内其它药品生产企业异地生产,并使用同一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委托加工是指拥有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委托其它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代加工,药品批准文号不变。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二、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的药品应是生产工艺成熟、质量稳定、疗效可靠、市场需要的,由中国药典或局颁正式标准及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收载的制剂品种。  原料药、血液制品、菌疫苗制品不允许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的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按国家有关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1999-04-22
发文标题: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9-4-22 实施时间:1999-5-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制品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制品。已批准生产的制品,凡有重大的生产工艺改革或改换用于制备活疫苗、活菌苗的毒种或菌种亦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检定、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的分类和命名  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第一类:减毒的活菌苗、活疫苗。  第二类:死菌苗、死疫苗、类毒素、抗毒素、抗血清、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噬菌体及用于人体内的诊断用品。  第三类:人血液制品及由人和动物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的免疫制品。  第四类:体外试验用的属于血清学和免疫学的诊断用品。  第五条 新生物制品应按生物制品统一名称规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8]5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8-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两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两部。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经贸委 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医院不应
关于颁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8]14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 1998-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的特点,我们制定了《医院财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保证《医院财务制度》的正确执行,各地要切实做好各级医院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随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医院配套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医院有关财务政策。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经贸委。   附件:医院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 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
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社字[1998]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8-04-02
发文标题: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财社字[1998]1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8-4-2 实施时间:1998-4-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为了规范我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附件:                        财政部拨付中国初级卫生保健                        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民的健康水平,1997年财政部向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拨款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18号) 及目前我国初级卫生保健的需要,现对此项基金的具体使用项目和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7-12-31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文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8-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残疾人职工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证照”。  2、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四)项规定和谎报残疾人职工比例或者残疾人职工比例发生较大变更不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享有的一切优惠待遇。”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财工字[1997]44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1997-11-13
发文标题:关于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财工字[1997]44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7-11-13 实施时间:1998-11-13 法规类型: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管理, 确保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储备重大灾情、 疫情、急救等突发事件和战略储备所需的医药商品储备(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四大类商品,下同)。医药储备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担国家医药储备任务并占用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医药储备的资金来源:  (1) 中央财政拨款(包括以前年度拨入的医药储备资金);  (2) 银行专项贷款;  (3) 国内外有关单位的捐款及其它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为管好用好国家
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厅 1997-10-21
发文标题:甘肃省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1997-10-21 实施时间:1997-10-1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甘肃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建立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收取对象为:省内城镇私营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机构。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收取。  第三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的费率为5%,计算公式:  医疗机构年交纳额=年业务收入×5%  药品经营机构年交纳额=年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5%  若收取对象年业务收入数额或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不便核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以往经营或缴纳税额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实行定额收取。  第四条 收取卫生发展调节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五条 卫生发展调节资金按照“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即:
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生[1997]3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1997-08-18
发文标题: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中医药生[1997]38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97-8-18 实施时间:1997-8-1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彭 云国务委员的批示和《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 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生[1996]3号) 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作如下规定: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必须由市场所在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持以上"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固定门店"二证一照"的发放,应严格按《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