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19 条法规
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库[2003]2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5-9
实施时间:2003-5-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民政部,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卫生部在收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存入本部门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属于定向捐赠的资金由民政部、卫生部直接从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拨付给指定用款单位;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包括国外捐赠收入和非定向捐赠物资的变价收入),由民政部、卫生部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上缴资金时,应在缴款单上注明"非典捐赠专项资金"。 二、非典捐赠专项资金收支应按"定向捐赠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单独设置明细账,分账核算。 三、非定向捐赠资金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使用时由民政部、卫生部提出使用方案商财政部,并向财政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书,
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财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工作补助的通知》([2003]财社明传2号),决定对参加此次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卫生医务工作者给予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同时,许多单位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向个人发放了预防非典型肺炎的实物用品。为了鼓励卫生医疗工作者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再接再厉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同时支持各单位进一步做好防止疫情扩散的工作,现就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有关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工商广字[2003]第7号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3-1-15
实施时间:2003-1-15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当前,日益严重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市场和广告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为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净化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二、医疗机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方可进行广告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严格审查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标题: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2-12-27
实施时间:2002-12-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充分调动广大卫生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活力,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内部分配要以按劳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国家药监局第35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2-10-30
实施时间:2002-12-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2年10月15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筱萸二○○二年十月三十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规范药品注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物研制和临床研究,申请药物临床研究、药品生产或者进口,以及进行相关的药品注册检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药品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药物临床研究、生产药品或者进口药品决定的审批过程,包括对申请变更
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暂停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和咨询的通知
发文文号:药监注函[2002]231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2-10-30
实施时间:2002-11-1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我局制定发布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重新确定了新药的定义,设立了新药的监测期制度,并对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注册管理职能作出新的规定。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管理工作将依法作出较大调整。为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工作的调整,做好工作的衔接,经研究决定:1.自2002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我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各类药品注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已经收到的品种,应当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按照原《新药审批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镇政办发[2002]130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2-9-6
实施时间:2002-10-1
法规类型: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办发〔2002〕130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驻镇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六日 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和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发[2001]3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 同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法监发[2002]172号发文部门: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化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7-16
实施时间:2002-7-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
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卫人字[2002]36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时间:2002-7-8
实施时间:2002-7-8
法规类型: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关于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人字[2002]36号 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1〕97号)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
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处、财政处、计划处公告
发文标题:平凉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处、财政处、计划处公告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2-1-11
实施时间:2002-1-11
法规类型:财政公告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甘肃
发文内容: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管理和设置审批、评审权限,继省卫生厅审批确认11所政府举办的我区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60张床以上的中医院之后,行署卫生处、财政处、计划处依据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界定标准和审批权限,对全区政府、社会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驻平部队和个体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审验和性质界定,确认平凉市红十字会医院等231家医疗机构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确认王志安诊所等560家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上述经地区审批、确认、公告的医疗机构为我区合法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是一个特殊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2]4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2-1-8
实施时间:2002-1-8
法规类型: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福建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2000]36号)规定精神,现对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0]42号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及第二条第(一)款所称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之前,暂按以下口径掌握: (一)纳税人直接用于医疗卫生业务用房的修缮、改建及新建,如门诊楼、住院楼和医院行政管理用房等;(二)纳税人直接用于门诊、检测、手术和护理设备的购置;(三)纳税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医疗事故差错暂行管理条例》(内部试行稿)(深卫[1986]30号)等38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颁发《深圳市医疗事故差错暂行管理条例》(内部试行稿)的通知(深卫[1986]30号)
2.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试行草案)(深卫字[1986]64号)
3.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统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字[1987]16号)
4.关于局属单位购销药品的有关规定(深卫字[1987]108号)
5.关于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深卫字[1987]131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字[1987]253号)
7.关于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收费标准的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政办发[2001]6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9-5
实施时间:2001-9-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的划转 (一)各区、县现药政、药品检验部门所使用的国有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0-12-20
实施时间:2000-12-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