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27 条法规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9-7-11
实施时间:1989-7-11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成果的信息化和交流、应用推广,依据国家科委有关科学技术成果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范围: 1.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和有实用价值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生物新品种等; 2.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3.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4.在消化、吸收、引进国外先进设备、技术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 5.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科技情报等)中取得的成果; 6.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9-7-11
实施时间:1989-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
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9-7-11
实施时间:1989-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药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医药工业发展、强化科研计划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是全国医药科学技术计划管理的归口部门。医药科研计划项目分国家、部门(局)、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基层研究单位四个层次。科研计划管理要实行分级管理、发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科研计划项目的范围是指对行业发展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 1.创新药物研究。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究开发。 3.高新技术在医药领域的应用研究。 4.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及国产化研究。 5.推动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所作的软科学研究的
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9-7-11
实施时间:1989-7-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技术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电办字(1987)020号文件,为了做好医药行业电子计算机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特拟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申请贷款项目的原则 1.此项贷款仅用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计算机科技开发应用成果推广项目,特别是那些对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有较大经济效益、还贷时间较短的项目。 2.贷款项目经部门、地方择优选定后,贷款原则上直接贷给计算机应用的最终用户,以及由部门、地方确定的已有用户合同的应用推广单位。用于流动资金及填补技术改造项目的不予贷款。 3.项目承担单位(借款单位)必须具备应用条件、领导重视、经济状况好、积极性高,有一定技术力量。 二、贷款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1.每年5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以下简称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发文标题: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9-5-31
实施时间:1989-5-3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1989年5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本系统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信息网络的原则 1.价格信息网络的宗旨:充分发挥价格扛杆作用,促进生产、流通发展,稳定医药市场物价,为医药生产和经营部门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2.价格信息网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迅速传递医药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反映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对医药价格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3.价格信息网络的建立,主要选择大、中型医药生产企业和大中城市集散地的批发企业并兼顾县级重点企业。 二、信息点的具体任务 1.调查了解报告本地区对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 2.收集、整理、交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
发文文号:卫医字[89]第8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9-4-13
实施时间:1989-4-13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工作管理的规定1989年4月13日,卫生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医务人员业余服务和兼职的领导与管理,处理好本职工作与业余服务和兼职的关系,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群众利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作好本职工作是医务人员的光荣职责。医疗工作与病人的生命息息相关,医务人员必须时刻忠于职守,全心全意地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医疗质量,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决不允许玩忽职守、敷衍塞责、消极怠工。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不影响医务人员业务提高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县(区)级以上医疗单位可以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业余服务,并允许一些技术骨干经过批准应聘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医务人员业余服务系指利用业余时间从事门诊、查房、手术、体检、教学、咨询等
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
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
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
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
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生物制品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9-2-15
实施时间:1989-1-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化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搞活经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严肃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国家财产的完整,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勤俭节约和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在确保生物制品质量的前提下,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生物制品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财务、成本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各所应以卫生部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为主,结合社会需要安排生产任务,在确保承包经营目标和部下达的财务指标,在充分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成本计划。计划要积极可靠,在计划年度二月底前报部并抄报所在地省(市)卫生厅(
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9-2-14
实施时间:1989-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2月14日,卫生部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和提高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动手能力较强的实用型人才,解决好实习基地极为重要。在不断深化中等医学教育改革中,对加强中等卫生学校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规定: 一、中等卫生学校的教学实习基地分为附属机构、教学基地和实习基地三类,应包括县及县以上的各种类型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所、站)、卫生防疫站、生物制品、药品检定等医药卫生单位,其主要任务是: 附属机构(医院、门诊部、药厂等),主要为本校各种教学活动服务,承担学生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教学基地,承担卫生学校对口专业的教学、教学实习、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基地,承担卫生学校毕业班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二、在医药卫生单位中选定教学基地是解决教学
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经费标准的意见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经费标准的意见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9-2-14
实施时间:1989-2-14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经费标准的意见 1989年2月14日,卫生部 前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卫生事业有了迅速发展。但由于多种因素,尤其经费短缺,致使各地中等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很不平衡。鉴于中等医学教育经费由卫生事业经费列支,目前国家对中等卫生学校正常经费标准又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经费标准差别很大。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政策性补贴项目不断增多,物价不断调整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等,使学校经费支出的增长幅度大大超过了正常经费的增长幅度,而学校的创收能力又很有限,中等卫生学校经费困难,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教学任务的完成。为了改善中等卫生学校的办学条件,扩大学校的培养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必须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年增长”的精神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发文标题: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9-2-10
实施时间:1989-2-10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农村助产人员管理条例(试行)1989年2月10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助产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接生人员在农村妇幼保健工作中的作用,保证母婴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助产人员系指:受过助产专业培训的乡村医生、接生员、妇幼保健员、卫生员、已获得技术职称的个体开业接生人员。 第三条 农村助产人员,必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发扬救死扶伤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 农村助产人员受乡政府及村委会领导,在业务上受其县妇幼保健所(站)与乡卫生院的指导。助产人员应参加农村卫生协会,并遵守一切章程。 第五条 助产人员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卫生保健政策的执行者,他们从事的妇幼保健与接生工作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8-6-22
实施时间:1988-6-22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卫生部关于实施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具体事项的通知1988年6月22日,卫生部 根据我部(87)卫药字第34号文要求,进口药品许可证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进口药品的单位一律凭外商持有的我部核发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签订合同。未经我部批准,进口未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得接受报验。但今年7月1日前签订进口合同、12月31日前到货的未取得许可证的进口药品,仍可接受报验。 二、对于医疗特需但尚未取得《进口药品许可证》的品种,进口单位需报经我部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口岸药检所凭批件接受报验。报批的程序和要求是:进口单位填写《进口药品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与外商申请许可证相同的资料,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签署进口数量和到货口岸等意见后,向我部申请;属于使用中央外汇进口药品的单位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医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8-2-2
实施时间:1988-2-2
失效时间:1999/1/1 0:00:00法规类型:92年以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院财务管理办法1988年2月2日,卫生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财务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适应卫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建立医院财务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医院经济管理的深入开展,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是医治和预防疾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福利事业单位,同时又是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因此,医院的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合理地组织经济活动。 第三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以货币形态对医院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性管理。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守财经纪律,保护医
医院会计制度[试行]
发文标题:医院会计制度[试行]
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1988-2-2
实施时间:1989-1-1
失效时间:1999/1/1 0:00:00法规类型: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院院会计制度(试行)1988年2月2日,卫生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会计工作,统一核算办法,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医院管理中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医院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会计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会计核算、分析、监督、预测等活动,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医院是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医院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医院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条 医院会计核算对象是医院资金的运动。医院资金由预算资金和经营资金两部分组成,都要加强核算和管理。 第六条 医院会计核算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凡属本期的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发文时间:1987-12-18
实施时间:1987-12-18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1987年12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完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制止乱涨价,保持医药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推进医药行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必须把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现结合医药价格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 《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第一部基本法规,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调整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准则。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物价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