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20 条法规
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财社[2001]60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2001-10-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推动医疗机构改革,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
关于中国福利彩票用作社会福利基金部分的发行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4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反映福利彩票发行收入用作社会福利基金的部分是否征收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1-1-4 实施时间:2011-1-4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卫发[2001]78号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其他地方机构 2001-09-14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深圳市医疗事故差错暂行管理条例》(内部试行稿)(深卫[1986]30号)等38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颁发《深圳市医疗事故差错暂行管理条例》(内部试行稿)的通知(深卫[1986]30号)   2.深圳市公费医疗管理制度(试行草案)(深卫字[1986]64号)   3.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统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卫字[1987]16号)   4.关于局属单位购销药品的有关规定(深卫字[1987]108号)   5.关于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的意见(深卫字[1987]131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卫字[1987]253号)   7.关于深圳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证收费标准的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01]6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1-09-05
发文标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药监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京政办发[2001]67号发文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01-9-5 实施时间:2001-9-5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提出的《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药监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国有资产划转和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的划转  (一)各区、县现药政、药品检验部门所使用的国有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282号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08-16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新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将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1.各级税务部门要主动与卫生主管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医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已完成医疗机构分类核定工作的市,要立即按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山东省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39号)规定的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上述规定标准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各级要加强与当地物价部门的联系,定期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收费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3.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生活美容
药品管理法
主席令2007年第45号发文部门:全国人大常委 全国人大常委 2001-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章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品管理   第六章 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八章 药品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0-12-20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0-12-20 实施时间:2000-12-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
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4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11-2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2000]214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11-21 实施时间:2000-11-21 失效时间:2001/11/15 0:00:00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附后),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药品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  (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专利药品(指处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下同)和一二类新药;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二、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各剂型(包括《医保目录》乙类列入的剂型和《医保目录》未列的剂型)各
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42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1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附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疗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二)反映市场供求;  (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  (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  (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 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 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 同种条件生
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2000]2144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11-21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计价格[2000]2144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0-11-21 实施时间:2000-11-21 失效时间:2001/11/15 0:00:00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政府定价效率,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委及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年第5号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民政部 2000-11-10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
计价格[2000]175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2000-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现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各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各地区必须组织力量,在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的基础上,将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归并为《规范》所列项目。  二、在项目调整过渡期间,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执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时间。2002年1月1日起,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按照《规范》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提供医疗服务,收取服务费用。  三、调整归并医疗服务项目时,如确有极少数本地区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无法归入《规范》所列项目,各地区必须在2001年4月1日前,由省级价格、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于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报的项目,国家计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集中审定,并于2001年6月1日前公布可以补充进入《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
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卫规财发[2000]2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 2000-08-08
发文标题: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卫规财发[2000]229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0-8-8 实施时间:2000-8-8 法规类型: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为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执行本办法。  农村卫生院、民办非营利医院和只经销由省级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诊所以及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不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 性质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 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 出。医院的管理费用,要按
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1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2000-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附件: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
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0]962号发文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 卫生部 2000-07-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附: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