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08 条法规
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60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5-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保证《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规则》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则》的实施步骤   《规则》实施后,对原来已公布价格的药品,要按照差比价关系逐步调整价格。我委已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药品,我委将组织力量分批公布代表品,并按《规则》规定理顺差比价关系,在此之前暂时维持现行价格;各地制定新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时,可在我委已公布价格的药品剂型规格中,按照剂型规格相邻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临时代表品。各地已公布价格的增补剂型规格品,除注射剂外,其他剂型规格品价格可暂时保持不动;各地增补的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和大容量注射液,应于今年6月底以前按照《规则》规定重新调整价格。   我委尚未公布价格或价格指导意见的品种,以及地方增补的定价品种,其差比价关系调整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新定价的药品,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规定制定药品价格,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二、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所称的药品差比价,是
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特急]
署监发[2005]]13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05-03-25
发文标题: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特急] 发文文号:署监发[2005]]13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05-3-25 实施时间:2005-3-25 法规类型: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材质量,方便边贸进口,根据国务院批复,决定开放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中药材通过上述口岸进口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部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28号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03-1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0]42号号文件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是指:用于门诊、病房楼等医疗卫生业务用房的修缮、改(扩)建和新建的支出;医疗器械、医用设备购置的支出;医疗业务的房屋、设备租赁的支出;承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护支出。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和卫生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按全额缴纳各项税收。   三、对已取得执业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减免税期限可自卫生行政部门分类核定登记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免征有关税收。   四、对卫生行政部门未进行分类核定的医疗机构,一律按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税收征管。   五、对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当分别核算,
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8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01-20
发文标题: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5]87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1-20 实施时间:2005-1-2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延用运动员注册等收费标准的函》(体经济字[2004]9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2年11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运动员注册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2]2632号)规定,运动员注册费、段位考评认定费、车手等级认定费、俱乐部运动员转会手续费和比赛报名费的收费标准,试行2年。根据试行情况,同意正式执行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其他规定继续按照计价格[2002]2632号文件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农业部 2004-11-24
发文标题: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农业部令第45号发文部门:农业部 发文时间:2004-11-24 实施时间:2005-1-1 法规类型: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 长 杜 青 林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  第五条 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
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12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9-29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4]2122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9-29 实施时间:2004-12-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及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中标药品要保持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合理比价
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32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2004-09-23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规财发[2004]32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药医管理局, 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4-9-23 实施时间:2004-9-23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药监局、中医药局、纠风办:  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政策,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招标范围不断扩大,招标办法逐步完善。初步改变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方式,增加了药品价格透明度,提高了优质药品的市场占有率,遏制了药品价格上涨的势头。实践证明,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群众医药费负担的有力措施之一,必须坚持下去。  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社[2004]8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04-09-16
发文标题: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财社[2004]80号发文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4-9-16 实施时间:2004-9-1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04]1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苏民发[2004]5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金的筹集  (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留成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  (四)省财政对苏北五市和黄桥、茅山革命老区所属乡镇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省补助资金的分配与地方筹资情况挂钩。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改电字[2004]15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4-08-30
发文标题:关于部分原研制药品价格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电字[2004]150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4-8-30 实施时间:2004-8-30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单独定价论证会试行办法〉和〈化学药品单独定价申报评审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80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核定时间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的规定,我委正在研究制定部分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方案,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在方案公布实施前,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2661号和[2002]2822号及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可以继续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7-15
发文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4-7-15 实施时间:2004-7-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我委制定了18种药品的单独定价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盐酸雷尼替丁等9种药品,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一)。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从2004年7月28日起执行。  二、奥美拉唑等9种药品,属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品种(详见附表二)。表中所列企业生产的有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为我委制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以此意见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时间应在2004年8月6日之前。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相关药品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4-07-06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法[2004]32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4-7-6 实施时间:2004-7-6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单位,本局机关各司(室):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对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但确需保留且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共500项。此次公布保留并设定为行政许可的项目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许可项目12项(见附件)。这是在前一阶段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经严格审核和反复论证确定的。这些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对食品药品实
关于药品进口备案和退运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4]33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04-06-2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等情况,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药品检验符合规定后,方能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进一步方便药品的通关,在确保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药品通关效率,规范口岸管理,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研究,决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此类药品的通关备案和口岸检验采取如下临时措施,并对药品的退运管理制定了明确要求,现公告如下:   一、凡《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可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不再出具《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但需在《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备注中注明“该批药品待抽样检验,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进口单位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上述《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手续。   三、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2日内,
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法[2004]118号发文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04-06-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审理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04]24号发文部门:财政部 财政部 2004-05-02
财政部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公共卫生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以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管体系,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等困难地区卫生机构房屋修缮、设备和免费药物购置、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经费补助及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