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95 条法规
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339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5-08-17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5]339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5-8-17 实施时间:2005-8-1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河北 发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两次《关于尘肺病病理诊断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2005]25、3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具有资质的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诊断应当作为尘肺病诊断的依据。   二、对已经死亡者的尘肺病例的诊断,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尘肺病病理诊断医师做出的病理诊断和职业病诊断的其他要件进行诊断。   此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08-15
发文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发文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时间:2005-8-15 实施时间:2006-1-1 法规类型: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8-12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8-12 实施时间:2005-8-12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积极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2004年7月我局发布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阶段性目标要求,为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对2005和2006年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切实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就是要通过严格处方药的管理,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2005和2006年,要以加强对公众自我药疗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滥用处方药的管理为重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货物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规财发[2005]15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 2005-07-27
发文标题: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财务、货物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卫规财发[2005]15号发文部门:江西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2005-7-27 实施时间:2005-7-27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专项资金项目财务、项目货物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货物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规划财务处反映。  附件:1、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货物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函[2005]237号发文部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05-07-27
发文标题: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济地税函[2005]237号发文部门: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7-27 实施时间:2005-7-27 法规类型: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山东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要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将《办法》宣传到辖区内的每户医疗卫生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办法》认真落实到位。   二、对辖区内已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在十月底前全部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   三、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享受税收优惠期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及时恢复征税。  四、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其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应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并计算缴纳相应税款。   五、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综合治税信息,
江苏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5]108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厅 2005-07-21
发文标题:江苏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卫规财[2005]108号发文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2005-7-21 实施时间:2005-7-2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市卫生局、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宁厅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在征求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省工商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江苏省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印制,并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使用。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及买卖合同的监管,
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86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7-20
发文标题: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386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7-20 实施时间:2005-7-20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今年打击商业欺诈,治理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下半年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以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文后进行自查,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方税局关于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有关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卫农卫发[2005]9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卫生厅 2005-07-18
发文标题: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国税局 湖南省方税局关于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有关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卫农卫发[2005]9号发文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2005-7-18 实施时间:2005-7-18 法规类型: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卫生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捐赠的有关免征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向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捐赠支出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 3% (金融保险企业在 1.5% )以内据实扣除。   二、个人通过湖南省卫生厅向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 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依法纳税。   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凭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光彩事业促进会有效收款收据,并注明“社会援建湘西地区乡镇卫生院捐赠款”到有关国家税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5]293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5-07-18
发文标题: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5]293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5-7-18 实施时间:2005-7-1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申请职业病诊断时诊断机构选择范围界定的请示》(鄂卫生文[200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200号)第二条中关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本县(区)、本县所在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任何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居住地所在县、及其县所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市、州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辖区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县级、设区的市级和省级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包括横向跨县(区)、跨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业病诊断机构。  此复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5]40号发文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05-07-13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人口发[2005]40号发文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7-13 实施时间:2005-7-1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政府采购和免费发放供应工作,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育龄群众享有知情选择权,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产品目录编制程序规定》,我委组织编制了2004年版《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同时在中国人口网上予以公布,请各地在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计划时遵照执行。  定期编制并发布《目录》,目的是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加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管理,规范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秩序和行为,指导各级人口计生委及技术服务和药具供应机构的采购、供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7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5-07-11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5]27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5-7-11 实施时间:2005-10-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5]263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5-07-08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疾控发[2005]263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5-7-8 实施时间:2005-7-8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有关单位:  《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印发2年来,对于规范各地血吸虫病重大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我部在广泛征求各省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原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血吸虫病重大疫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20050624)_.doc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传染病。我国血吸虫病流行区分布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社发[2005]30号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2005-07-06
发文标题: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财社发[2005]30号发文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厅 发文时间:2005-7-6 实施时间:2005-7-6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7月6日  湖北省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卫生事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06-27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05]1205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5-6-27 实施时间:2005-6-27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重新修订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并对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的药品范围  (一)列入2004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二)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6-23
发文标题: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6-23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