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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6-22
发文标题: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6-22 实施时间:2005-8-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6-16
发文标题:关于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安[2005]288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6-16 实施时间:2005-6-1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的日常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要求,我局决定自2005年起对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1;全国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一名局领导和一名负责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监管的工作人员联系企业,并组织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参与,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及特殊药品和血液制品生产、销售等情况定期进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33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5-06-09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5]233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5-6-9 实施时间:2005-6-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以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高效为基本要求,以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实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3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2005-06-09
发文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文文号:卫监督发[2005]232号发文部门:卫生部 发文时间:2005-6-9 实施时间:2005-6-9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附件: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内部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 国家体育总局 2005-05-31
发文标题: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2005-5-31 实施时间:2005-5-3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现下发总局5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
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 国家体育总局 2005-05-31
发文标题: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2005-5-31 实施时间:2005-5-31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现下发总局5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
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5]281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5-27
发文标题:关于实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281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5-27 实施时间:2005-5-27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并以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实施,现将《办法》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的学习与培训  保健食品的审批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积极筹备,做好开展受理和现场核查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局拟于6月下旬举办培训班,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受理和现场核查等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辖区内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关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与审批  (一)对2005年7月1日以前我局正式受理,但未完成审批的产品,我局仍按照原有关规定进行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55号发文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5-05-26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制药行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控管,提高征管效率,确保实现税收稳定增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有关费用扣除办法的规定,对发生销售费用偏高且难以查实的制药企业,其销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采取核定扣除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销售费用是指制药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宣传费、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差旅费、工资(含奖金、提成)、福利费、交通费、诉讼费、包装费、水电费、药品检验及销售招(投)标费、销售地物价审批费等相关费用。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核定扣除的销售费用(下同),是指纳税人与其所属销售网络(机构)、销售人员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签订的销售承包合同内发生的销售费用。   纳税人未纳入销售费用承包合同发生的直接对外支付的销售费用,其支付款项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承包合同之外应由企业总部承担的部分,可在税前凭据合理、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以下简称"合同外的销售费用")。其中,国家有明确扣除标准规定的按标准扣除。  
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5-26
发文标题:关于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市[2005]240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5-26 实施时间:2005-5-26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自2004年4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加大药品经营许可监管力度,严把经营企业准入关,取得一定成效。从整体上看情况是好的,但近来也有少数地区放松了对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管理,甚至有些地区出现了不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审批的现象。为了加强药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严格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  几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通过开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00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5-05-2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28号)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28号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了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财税[2000]42号文件中:“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是指:用于门诊、病房楼等医疗卫生业务用房的修缮、改(扩)建和新建的支出;医疗器械、医用设备购置的支出;医疗业务的房屋、设备租赁的支出;承担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护支出。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和卫生机构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应按全额缴纳各项税收。   
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 国家体育总局 2005-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涉及到体育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即: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其中,“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的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实施机关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国家体育总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并由申请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5-20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发文文号: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5-20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统一营养素补充剂等申报与审评行为,我局制定了《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8个与保健食品申报与审批相关的规定。上述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予以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5]70号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05-0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到位。   二、对已成立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4月底前全部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务管理,并按《办法》规定领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卫生、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情况,按规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   四、地税部门在征管中发现医疗机构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向卫生部门反映,要求予以更正。   《办法》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和发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63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04-3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近接福州市地税局反映,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变化,福州市已出现了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已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不再为民办医疗机构供应收入票据,因此用票单位要求地税部门给予提供发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将闽地税发[2001]128号文规定的《福建省××县(市)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和《福建省××县(市)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的名称,修改为《福建省××县(市)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发票》和《福建省××县(市)医疗机构门诊收费发票》(两种发票均含手工票和电脑票),其余格式和发票种类代码等保持不变。名称修改后的发票适用于我省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的医疗机构对外医疗业务收费。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库存的发票可按原定范围继续使用,但新印制的发票,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04-30
发文标题: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发文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05-4-30 实施时间:2005-7-1 法规类型: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